寧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公示信息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內容 | ||||||
1 | 行政相對人名稱或姓名 | 龐某富 | ||||||
2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自然人 | ||||||
3 | 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4 | 法定代表人 | |||||||
5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寧綜執罰決〔2025〕33號 | ||||||
6 | 違法事實 | 2025年6月初,當事人未取得狩獵證,擅自在其家附近道嘴河(小地名)的河壩里,用手掏方式獵獲疑似石燕鳥幼鳥一只帶回家放鳥籠飼養。6月21日被寧強縣公安局查獲后移交本機關處理。經四川艾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艾環司鑒字(2025)第105號)鑒定,當事人捕獲的石燕鳥幼鳥為紅尾水鴝,屬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鳥類。根據《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紅尾水鴝基準價值為300元/只,其整體價值為300元。 | ||||||
7 | 處罰依據(具體條款)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 ‘, | |||||
8 | 處罰類別 | 野生動物行政處罰 | ||||||
9 | 處罰內容 | 1.沒收獵獲物紅尾水鴝一只(獵獲物已由寧強縣公安局處置); 2.罰款2000元(大寫:貳仟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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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 | |||||||
11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12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8/13 | ||||||
13 | 處罰機關 | 寧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
14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610726MB2A37383R | ||||||
15 | 處罰程序 | 普通程序 | ||||||
1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