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公示信息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內容 |
1 | 行政相對人名稱或姓名 | 侯某豪 |
2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自然人 |
3 | 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4 | 法定代表人 | |
5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寧綜執罰決〔2025〕21號 |
6 | 違法事實 | 2025年5月22日8時25分許,當事人侯某豪駕駛陜F9T522(車輛類型:哈弗牌CC6461RM0P,核載5人)在高鐵寧強南站站前廣場從事網約車接單業務(乘客下單從黨家梁到高鐵寧強南站)。當事人通過滴滴打車平臺網約車載1人從黨家梁前往高鐵寧強南站,收取乘車費用6.92元,該車行駛證核定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當事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沒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規定。 |
7 | 處罰依據(具體條款) | 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11月30日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
8 | 處罰類別 | 交通違法行為處罰 |
9 | 處罰內容 | 警告;罰款3200.00元(叁仟貳佰元整) |
1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 | |
11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12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6/12 |
13 | 處罰機關 | 寧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14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610726MB2A37383R |
15 | 處罰程序 | 普通程序 |
1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