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公示信息 | ||
序 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內容 |
1 | 行政相對人名稱或姓名 | 楊某銀 |
2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自然人 |
3 | 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4 | 法定代表人 | |
5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寧綜執罰決〔2025〕12號 |
6 | 違法事實 | 2025年2月25日,楊某銀因自家修廁所需要用砂石,自己駕駛陜F16723號農用車,找胡某鵬幫忙用鏟車在陽平關鎮賴馬溝村嘉陵江胡家河壩段裝載約5立方米砂石,被漢中市水利局巡查人員當場查獲。我局執法人員收集相關證據后,責令當事人將車輛裝載的河砂以及河道內堆放的約30立方米河砂,回填至原河道并平整。當事人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
7 | 處罰依據(具體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2024修正)》第三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證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區采砂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采砂作業設備、工具,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和《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結合《陜西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河庫類第33項,“采砂五十立方米以下,翻動砂石在一百立方米以下”,違法行為“輕微”,處罰標準“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8 | 處罰類別 | 非法采砂行政處罰 |
9 | 處罰內容 | 罰款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
1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 | / |
11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12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5/13 |
13 | 處罰機關 | 寧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14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610726MB2A37383R |
15 | 處罰程序 | 普通程序 |
1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