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氣象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梳理表 | |||||||
填報單位:寧強縣氣象局 填報時間:2025年7月7日 | |||||||
序號 | 檢查主體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標準 | 檢查頻次上限 | 專項檢查計劃 | 備注 |
1 | 寧強縣氣象局 | 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第一款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
1.建設審批監督檢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情況; 2.運營管理監督檢查:包括一崗雙責情況;安全培訓情況和應急預案演練情況;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防雷裝置檢測和維護情況,防雷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安全檔案管理情況。是否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檢測。 |
每年檢查1次 | ||
2 | 寧強縣氣象局 | 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直接通報、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 1、是否存在危害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
每年檢查1次 | ||
填表人:孫毓琮 聯系電話:18091635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