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水利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梳理表 | |||||||
序號 | 檢查主體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標準 | 檢查頻次上限 | 專項檢查計劃 | 備注 |
1 | 寧強縣水利局 |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修訂)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未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個人,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采取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并依法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
(一)是否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二)是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 (三)是否落實水土保持工作機構和責任人員 ; (四)是否落實水土保持臨時;以及擋護、排水、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是否對渣土、表土落實防護措施 ; (六)是否開展水土保持防護措施初步設計及報備; (七)是否落實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機構,開展水土保持監理、監測工作: (八)汛期施工是否編制度汛預案; (九)建設項目是否涉及重大變更,是否補充變更設計、報備; (十)歷次檢查意見是否整改落實; (十一)水土保持設施是否驗收、報備 ; (十二)水土保持實施驗收核查,是否達到驗收標準; (十三)水土保持檔案資料是否齊全。 |
每年檢查1次 | 機構改革后對出現違法行為將移交寧強縣綜合執法局處理 | |
2 | 寧強縣水利局 | 企業取用水依法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
(一)有無取水許可證; (二)取用水量是否按計劃用水執行; (三)是否交納水資源稅; |
每年檢查1次 | 機構改革后對出現違法行為將移交寧強縣綜合執法局處理 | |
3 | 寧強縣水利局 | 對水利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2003年11月公布) 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21年9月修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 (三)接受并即時處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四)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可以制定本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并對設區的市、縣(市、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 (三)接受并即時處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四)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每年檢查1次 | 機構改革后對出現違法行為將移交寧強縣綜合執法局處理 | |
4 | 寧強縣水利局 | 對水利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021年6月修正) 第十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
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 每年檢查1次 | 機構改革后對出現違法行為將移交寧強縣綜合執法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