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
完善監管和處罰規定
12月21日,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共5章41條,主要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總體要求,完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規定,完善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和處罰規定。
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踐中面臨一些突出問題,例如交易活動中商業賄賂多發,一些平臺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和平臺規則等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迫切需要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在完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規定方面,修訂草案一是完善規制混淆行為的情形。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或是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起混淆;經營者也不得為他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二是強化商業賄賂治理。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在現行禁止實施賄賂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規定。三是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制度。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修訂草案完善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和處罰規定,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對實施商業賄賂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等“處罰到人”規定;補充對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單位和個人有關罰則。
據悉,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布施行于1993年,于2017年、2019年作了兩次修改。
來源| 市監學習驛站、人民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