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發布陜西省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
典型案例的公告
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在公平競爭倡導中的積極作用,增強行政機關和經營主體公平競爭意識,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加快建設,為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公布一批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現予公告。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年9月6日
陜西省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
典型案例
一、某縣供水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案件介紹:2018年5月,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某縣供水公司對部分小區水表進行換裝改造,并要求小區業主承擔購買水表以及改造換裝的施工費用。經查,某縣供水公司在水表換裝改造過程中要求居民用戶付費,轉嫁自身經營成本,人為增加消費者的價費負擔,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某縣供水公司濫用其在某縣縣城區域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對某縣部分居民用戶在交易時實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查處結果:某縣供水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8年版,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某縣供水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8萬余元,并處以罰款16.25萬元,以上罰沒款合計約19萬元。
案件效果:自然壟斷環節往往關系國計民生,有關市場經營行為和競爭秩序也是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和關注的領域。該案是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第一起涉及民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案件,通過案件的查辦有效規范供水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及時制止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壟斷行為,切實減輕消費者價費負擔,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二、延安市10家混凝土壟斷協議案
案件介紹: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業以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某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形成《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并陸續蓋章。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開始實施統一漲價,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下游用戶停止供貨。
法律依據及查處結果:涉案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2019年8月,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業實施壟斷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責令上述企業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約492萬元。
案件效果:聯合蓋章并聯合漲價屬于典型的壟斷協議行為。該案是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機構改革后首次查處的壟斷案件,也是省市(延安)兩級市場監管部門聯動查處的一起壟斷協議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評為2019年反壟斷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三、某縣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案
案件介紹:2022年9月8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6月13日,當事人印發《某縣2022年工業穩增長十條措施》(某政辦發〔2022〕44號),規定“在同質同價條件下,政府性投資項目優先使用本地產品”。
法律依據及查處結果: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上述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排除、限制外地產品在該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公平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調查期間,某縣人民政府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印發廢止有關文件的通知,在政府網站進行公布,并表示將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堅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案件效果: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職而不能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優先支持發展本地企業是對外地企業的不公平待遇。該案的查處不僅保護外地企業和本地企業平等享受一樣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更有力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壁壘,提升行政機關公平競爭意識,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四、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件介紹:2020年10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前期銷售房地產過程中采取宣傳彩頁、沙盤展示、銷售人員口頭介紹等形式向消費者宣傳所售商品房屋套內面積所包含的電梯廳、設備平臺、飄窗均作為贈送面積不計入房價,實際在最終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將電梯廳作為公攤面積計入房價,其宣傳彩頁中所謂的半贈送面積是房屋中半封閉式陽臺,按照國家規定本來就應當只計算一半面積,半贈送的宣傳也屬于虛假,上述行為屬于為增加房地產銷售采取的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查處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案件效果:當事人利用消費者不知情或者對國家政策不了解,進行誤導性宣傳,將國家政策明確規定宣傳為商業贈送。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產生錯誤的認識和理解,欺騙消費者,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五、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案件介紹:2021年1月底,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4S店內的宣傳展板中,以圖片+文字的形式宣傳其銷售的豐田雷凌汽車雙擎技術混合度高,節油性好,雪鐵龍、君越、思域三款車與之對比,混合度低,節油性差,以此凸顯其所銷售的豐田雷凌汽車雙擎技術的優勢,其他三款車雙擎技術混合度、節油性的劣勢。但當事人并不能提供官方認證或者科學實驗數據等證明依據,沒有全面對比各自的優劣性。
法律依據及查處結果:當事人上述宣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和情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件效果:經營者編造、傳播無事實依據的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打擊、削弱競爭對手與其進行競爭的能力,從中獲得不正當競爭優勢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構成商業詆毀違法行為。
六、受讓使用惡意搶注“元某駕考”商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介紹:南京元某公司于2006年3月2日成立,2007年注冊“元某駕考”網站,2013年期間瀏覽次數達到3億多次。此后,南京元某公司申請登記名為“元某”的數款軟件并在各大手機應用商店上線,累計下載219934132次。2015年,互某公司注冊“元某駕考”商標進行囤積。2021年,西安熱某公司在下架“熱某學車”APP后,從互某公司受讓取得該商標,并授權西安元某公司上架運行名為“元某駕考”的手機軟件,反向投訴南京元某公司侵權。原告南京元某公司為此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西安熱某、元某公司停止使用“元某”標識,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等。
法律依據及裁判結果: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明知為惡意搶注商標并積極受讓該商標且在同類營業中使用,造成與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特有名稱混淆,攀附他人商譽的,屬于權利濫用行為,應當承擔不正當競爭責任。于2023年4月26日判決,西安元某公司、熱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元某”字樣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等。
案件效果:該案為判決惡意搶注商標受讓人承擔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的全國首例案件。我國商標法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是否可能承擔不正當競爭責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本案裁判明確惡意搶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應當承擔不正當競爭責任,體現依法打擊惡意搶注商標及其使用行為的鮮明司法態度。
七、陜西某長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妃子笑”網紅菜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介紹:陜西某長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某長安公司)與西安某長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某長安公司)均系餐飲管理公司。2019年11月16日,陜西某長安公司推出“妃子笑”菜品。7天后,西安某長安公司推出“紅塵妃子笑”菜品。陜西某長安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西安某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某長安公司及其第六分公司等三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侵犯其“妃子笑”菜品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陜西某長安公司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及裁判結果: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陜西某長安公司與西安某長安公司業務范圍相同,雙方開設的餐廳所處的經營場所比鄰,具有商業競爭關系。西安某長安公司在完全有能力知悉“妃子笑”菜品的推出時間、富有創意的造型及相應的宣傳力度的情況下,非但沒有合理避讓或借鑒,而是將“妃子笑”菜品造型照搬,變成其公司的“爆品”菜,并以低于“妃子笑”菜品菜單價格的方式進行銷售,此種抄襲他人商業成果的行為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打擊餐飲行業創新創造的積極性,也違背有序競爭的商業道德,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改判西安某長安公司等被上訴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陜西某長安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案件效果:隨著陜西旅游文化產業的蓬勃發展,具有創意性的網紅菜品樣式所帶來的市場經濟價值不容小覷。該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網紅菜品被模仿、抄襲的行為予以規制,不僅為陜西餐飲行業規范經營提供法律指引,激勵旅游文化產業創新創造的動力,更對違反商業道德和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凈化市場經濟環境,為陜西旅游文化產業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八、“某氣森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介紹:某氣森林公司生產的“気”系列蘇打氣泡水于2018年上市,該系列產品的裝潢在顯著位置有一個突出的黑色“気”字,底色均為白色,主色調隨著水果口味不同分別與水果顏色一致,并配合使用相關水果圖形,該系列產品銷售規模較大,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某信公司、某珍公司、某涵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裝潢除個別文字不同外,其余圖案、配色、文字排列、大小比例和位置等都與某氣森林公司的產品高度近似。某氣森林公司認為某信公司、某珍公司、某涵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及裁判結果: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案涉產品的包裝裝潢經過某氣森林公司大量生產、長期使用、深入營銷,使該裝潢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當為法律所保護。某信公司、某珍公司、某涵公司擅自生產銷售與上述產品裝潢近似的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案件效果:該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一定影響包裝、裝潢”的認定規則,完善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通過嚴厲打擊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有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來源;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