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24年9月1日正式實施。《暫行規定》順應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新特點、新趨勢、新要求,完善各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標準及規制要求,對當前我國線上消費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刷單炒信、好評返現、影響用戶選擇等焦點問題進行規制,并對濫用數據算法獲取競爭優勢等問題進行規制,為解決線上消費新場景新業態萌發的新問題提供政策支撐,進一步促進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在實際執法中,如何理解《暫行規定》的重點條款從而準確適用?我們特別邀請了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的工作人員,結合其多年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實際執法經驗,談一談對《暫行規定》重點條款的理解。
細化網絡仿冒混淆行為類型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明確了仿冒混淆行為在網絡環境下新的表現形式,其中需要關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代稱、網絡符號、網絡簡稱等標識以及關鍵詞隱形不正當使用的混淆行為。
Part.01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代稱、網絡符號、網絡簡稱等標識
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實踐中已出現大量仿冒其他經營者有一定影響的、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公眾號、游戲界面、網絡代稱、商品外觀形狀等宣傳素材的行為,誤導消費者。
【案例】
在捷×路虎有限公司訴被告江×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達×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攬勝極光”汽車的外觀設計,經過捷×豹路虎公司的長期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能夠將“攬勝極光”汽車所使用的形狀、構造和裝潢,與捷×路虎公司的特定型號汽車商品聯系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江×公司的“陸風X7”汽車的形狀和裝潢與“攬勝極光”汽車在包括懸浮式車頂、下壓式車頂、上揚特征線條、發動機蓋、整車輪廓等五點具體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捷×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發生混淆和誤認,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形狀、構造和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分析】
為更好地給執法實踐提供更為明確的指引,《暫行規定》規制的網絡活動標識的混淆對象不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的侵權。網絡活動中其他有影響力的特殊標識,如應用軟件、網店、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以及網絡代稱、網絡符號、網絡簡稱等標識也一并納入《暫行規定》規制。
Part.02
關鍵詞隱形不正當使用
【案例】
在北京×手科技有限公司與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北京×手公司主張的商品“快影”App經過持續推廣宣傳,已積累一定的客戶群體,可以認定其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屬于有一定影響的標識。而萬×集團深圳公司、萬×集團共同經營的商品名稱為“萬興喵影”App。其中,主要起識別作用的關鍵詞為“喵影”,但卻在后臺將“快影”設置為隱性搜索關鍵詞使用,使得用戶在搜索界面使用“快影”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搜索結果顯示萬×集團深圳公司、萬×集團經營的網址鏈接,且搜索排名處于前列。雖然搜索結果頁面已標注“廣告”字樣,但因北京×手公司經營的“快影”App與萬×集團深圳公司、萬×集團經營的“喵影”App均為視頻剪輯應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兩個App的服務來源或經營主體之間存在特定關系,造成混淆。
【分析】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關鍵詞隱形使用,即搜索A卻跳出B頁面,已成為一些網絡經營者借用他人商品或服務的影響力、美譽度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市場競爭力的常見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暫行規定》第七條除了列舉常見的混淆行為,還特別將關鍵詞隱形不正當使用納入仿冒混淆行為規制。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