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抖音短視頻抓取案
二審案號:(2021)京73民終1011號
一審案號:(2019)京0108民初35902號
【案情】
北京創(chuàng)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創(chuàng)銳公司)未經許可,直接抓取、搬運抖音平臺數據集合中的5萬余條短視頻文件、1萬多個用戶信息、127條用戶評論內容,并在刷寶App進行展示和傳播。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微播視界公司)以創(chuàng)銳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創(chuàng)銳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40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創(chuàng)銳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創(chuàng)銳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微播視界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創(chuàng)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涉案抖音平臺上短視頻的整體,及其與用戶信息、用戶
評論組合而成的數據集合,是微播視界公司通過收集、儲存、加工、傳輸等實質性投資而形成的,由此產生的競爭性利益,應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盡管單一短視頻內容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但是微播視界公司對涉案短視頻整體享有競爭法上的合法權益。用戶昵稱、用戶頭像等用戶信息,雖屬個人信息,但涉案的19000余用戶個人信息系微播視界公司經用戶同意收集并使用,故微播視界公司對涉案個人信息享有使用權。
創(chuàng)銳公司直接、大量抓取搬運涉案數據集合中的短視頻、用戶信息、用戶評論在刷寶APP使用,不僅侵害用戶個人信息所有權,而且損害了微播視界公司基于對涉案個人信息合法使用而形成的商業(yè)利益。同時,被訴行為還實質性替代了微播視界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損害了微播視界公司的競爭性利益,并阻礙網絡短視頻行業(yè)發(fā)展、破壞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福利。因此,創(chuàng)銳公司的被訴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二:
汽車消費者投訴信息抓取案
二審案號:(2022)京73民終3718號
一審案號:(2021)京0105民初41693號
【案情】
北京奧蒂思品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奧蒂思公司)與北京車質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車質網公司)均從事汽車投訴咨詢類業(yè)務,奧蒂思公司運營的網站“汽車門網”復制、搬運車質網中5萬余條投訴信息并在其運營的“汽車門戶網站”中展示使用,并且將歷史信息作為新的投訴信息予以發(fā)布,虛構投訴處理進展和結果。車質網公司以奧蒂思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奧蒂思公司立即停止復制、搬運、虛構投訴信息的行為,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判令奧蒂思公司及其唯一自然人股東趙朋連帶賠償經濟損失975830元,其他費用7417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奧蒂思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奧蒂思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奧蒂思公司、趙朋共同賠償經濟損失975830元、其他費用74170元。奧蒂思公司、趙朋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車質網公司收集海量用戶對各品牌汽車的投訴信息后,進行逐一審核、分析、整理、修改,并通過專業(yè)編輯最終按照統一格式在網站前端展示。這一過程并非簡單的數據收集,而是對消費者投訴信息進行了特定格式和內容的加工整理。在此過程中,車質網公司付出了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等經營成本,其基于此而獲得的信息數據具有經濟價值,是一種合法的競爭資源。車質網公司正是基于上述強大的數據加工和生成能力,才能與廣大汽車廠商、汽車技術研發(fā)機構、服務機構等建立溝通機制,進而實現商務合作。同時,其大量數據收集能力也成為進一步增強汽車用戶黏性、吸引新用戶的基礎。車質網公司因上述用戶數據所獲得的競爭優(yōu)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奧蒂思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用復制和搬運的手段將他人積累的投訴信息據為己有,并公然作為自身經營資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種不勞而獲和食人而肥的行為,不僅會給對方經營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更會使得相關消費者和汽車企業(yè)誤以為其具有相應的市場力量和經營能力,進而有可能與其發(fā)生經營活動,是一種混淆真實投訴渠道、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因此,被訴行為在本質上系違背誠信原則,攫取和損害他人經營優(yōu)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三:
游戲賬號租賃平臺案
二審案號:(2022)京73民終3270號
一審案號:(2020)京0108民初27529號
【案情】
四川眾聚云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眾聚公司)運營的APP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運營的游戲的玩家和賬號出租方提供租號中介服務,并提供一鍵上號功能、在平臺中使用涉案游戲名稱和角色形象圖片等服務。北京卓易訊暢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卓易公司)提供了涉案APP的下載服務。騰訊公司以眾聚公司、卓易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眾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1882600元及合理開支117400元,請求判令卓易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App的下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眾聚公司提供租號中介服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其提供上號器的行為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使用涉案游戲名稱和角色形象圖片的行為僅僅起到介紹指示作用,不構成混淆或誤認。卓易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未參與被訴行為的實施,且及時停止提供下載服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眾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及合理開支117400元。眾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網絡游戲“一人一號”是當前網絡游戲通行的商業(yè)慣例,也是涉案服務協議約定的內容,游戲公司據此掌握真實用戶數據。租號網所提供的租號中介服務,客觀上獲取和傳播了大量游戲賬號、密碼,破壞了游戲數據和用戶信息的真實性,容易導致外掛、練號、賣號等游戲黑灰產業(yè)的滋生。被訴引導用戶關閉“QQ登錄保護”功能的行為,極易引發(fā)盜號、用戶數據泄露等問題,威脅QQ、微信等相關產品的安全運營,干擾了網絡游戲實名認證機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要求的落實,損害了未成年人上網健康,破壞了游戲匹配規(guī)則,降低正常用戶的游戲體驗和對騰訊公司服務的評價,屬于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且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綜上,被訴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四:
“省錢招”流量截取案
二審案號:(2021)京73民終1092號
一審案號:(2019)京0105民初22451號
【案情】
魔方網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魔方網聘公司)通過“省錢招”瀏覽器插件,在用戶選擇“智聯招聘”網站提供的服務時,篡改“智聯招聘”網站頁面設置,插入比價窗口鏈接,以更低的價格誘導用戶;在用戶點擊鏈接中“通過省錢招下載”按鈕后,頁面跳轉至魔方網聘公司經營的網站。此外,魔方網聘公司讀取用戶從“智聯招聘”網站下載的簡歷信息,將該本未收錄的簡歷存儲到自身數據庫。“智聯招聘”網站經營者北京網聘咨詢有限公司(簡稱網聘公司)、北京智聯三珂人才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智聯三珂公司)以魔方網聘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魔方網聘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324667.52元、合理費用75261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魔方網聘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魔方網聘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網聘公司、智聯三珂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費用65261元。魔方網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智聯三珂公司和網聘公司經營的“智聯招聘”網站以其簡歷資源的豐富性、真實性而吸引用戶流量、建立市場競爭優(yōu)勢。“智聯招聘”網站經過長期經營和宣傳,在國內招聘行業(y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擁有龐大而穩(wěn)定的用戶群體,形成較高的用戶黏性。基于其商業(yè)模式,“智聯招聘”網站通過多年經營和宣傳在國內招聘行業(yè)所獲得的競爭優(yōu)勢,屬于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魔方網聘公司通過“省錢招”瀏覽器插件,篡改“智聯招聘”網站頁面設置,插入比價窗口鏈接,以更低的價格誘導用戶,并通過頁面跳轉實現用戶的截流。上述行為截取了“智聯招聘”網站的用戶流量,掠奪了智聯三珂公司和網聘公司基于其經營成本所將獲得的經營成果,阻礙了其與用戶之間的正常業(yè)務往來,破壞了智聯三珂公司和網聘公司的商業(yè)經營模式。同時,魔方網聘公司通過“省錢招”插件獲取用戶個人賬戶中簡歷的行為,無論其是否獲得用戶的授權許可,均不影響該行為的不正當性。“省錢招”插件直接將“智聯招聘”網站的用戶規(guī)模、產品價值作為自身的競爭優(yōu)勢,明顯屬于搭便車的行為。被訴行為本質上屬于不正當地利用他人通過長期經營積累的市場成果,為自己快速謀取商業(yè)機會和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妨礙、破壞了智聯三珂公司和網聘公司在合法商業(yè)模式下開展的正常經營活動,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五:
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數據非法使用案
二審案號:(2020)京73民終3422號
一審案號:(2017)京0108民初51904號
【案情】
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學而思公司)、北京世紀好未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好未來公司)、億度慧達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億度公司)在其經營的高考派網、高考派App、高考幫App、“好未來高考派”微信公眾號中以不正當手段使用和售賣廣州愛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愛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統稱愛拼公司)收集、加工的“662所高校學生畢業(yè)十年就業(yè)薪酬和就業(yè)行業(yè)分析”數據。愛拼公司以五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好未來教育集團(簡稱好未來集團)、學而思公司、好未來公司、億度公司、北京市海淀區(qū)學而思培訓學校(簡稱學而思學校)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4900萬元及合理費用3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好未來集團、學而思學校與學而思公司、好未來公司、億度公司存在共同實施被訴行為的主觀合意,不足以證明好未來集團、學而思學校參與實施了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學而思公司、好未來公司、億度公司的行為違反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學而思公司、好未來公司、億度公司連帶賠償愛拼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費用15萬元。愛拼公司、學而思公司、好未來公司、億度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愛拼公司通過投入智力勞動,對諸多高校畢業(yè)生十年間的就業(yè)薪酬及行業(yè)相關數據進行深度分析與系統整合而形成的大數據產品(簡稱涉案數據),是愛拼公司的重要經營資源,愛拼公司對其享有的合法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學而思公司、好未來公司、億度公司未經許可銷售、使用涉案數據,并將其作為自身產品對外宣傳,獲取競爭優(yōu)勢,主觀惡意明顯。該行為不僅損害了愛拼公司對涉案數據享有的競爭利益,從長遠看,也將降低大數據行業(yè)研發(fā)者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和投入的積極性,破壞競爭秩序,阻礙大數據行業(yè)的正常、有序發(fā)展,并最終造成消費者基于大數據產品和服務所享有的社會福利的減損,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六:
侵犯數據商業(yè)秘密案
二審案號:(2020)京73民終2581號
一審案號:(2019)京0105民初2200號
【案情】
趙媛姣入職北京融七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融七牛公司)后,融七牛公司明確了趙媛姣的保密義務,并對公司的商業(yè)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趙媛姣將融七牛公司《市場花費臺賬模板2018—7月》excel文件等商業(yè)秘密違法披露給競爭對手北京智源享眾廣告有限公司(簡稱智源享眾公司),智源享眾公司獲悉后主動聯系其中記載的渠道商尋求商務合作。融七牛公司以趙媛姣、智源享眾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趙媛姣、智源享眾公司停止被訴行為、永久刪除承載商業(yè)秘密的文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3.0768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媛姣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智源享眾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均侵害了融七牛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故判令趙媛姣、智源享眾公司停止被訴行為、永久刪除承載商業(yè)秘密的文件,趙媛姣、智源享眾公司分別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15萬元,共同賠償合理開支3.0768萬元。趙媛姣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客戶數據或營銷獲客渠道屬于AI平臺型企業(yè)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支撐,客戶數據或營銷渠道的精準程度同時也是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企業(yè)市場競爭優(yōu)勢的重要體現,在符合秘密性、價值型、保密性的條件下,構成法律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員工或前員工屬于侵犯商業(yè)秘密的適格法律主體,其不得非法使用其工作中接觸到的客戶數據或營銷渠道等經營信息。競爭對手在明知或應知該商業(yè)秘密屬于員工或前員工違法披露的情況下,仍惡意獲取、使用的行為,同樣應認定為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本案還提出,商業(yè)秘密權利人已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yè)秘密被侵犯,且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yè)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yè)秘密實質上相同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案例七:
微博輿情數據抓取案
二審案號:(2019)京73民終3789號
一審案號:(2018)京0108民初28643號
【案情】
湖南蟻坊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蟻坊公司)未經許可,通過非法手段擅自抓取、存儲、展示新浪微博后臺數據,使鷹擊系統用戶在脫離微博平臺的情況下可以實時查看、瀏覽大量新浪微博內容,并基于對新浪微博數據的整理分析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后向用戶提供。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以蟻坊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蟻坊公司停止被訴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72萬元及合理開支28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蟻坊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蟻坊公司停止被訴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28萬元。蟻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微博平臺數據分為未設定訪問權限的公開數據和其他非公開數據,根據被訴行為表現,蟻坊公司系通過利用技術手段破壞或繞開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訪問權限,抓取、存儲微博平臺中包括已設置訪問權限的非公開數據的平臺數據,并基于這些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影響微博平臺數據安全,破壞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數據展示規(guī)則和其所提供服務的正常運營,破壞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與用戶間協議的履行,損害微夢創(chuàng)科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使對于未設定訪問權限的公開數據的抓取,也需要結合個案的數據數量、規(guī)模、價值,以及后續(xù)使用行為對原平臺的實質性替代等因素對相關行為的正當性進行判斷。
同時,本案還強調反不正當競爭系“調整行為的法”,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對被訴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僅系對其行為本身的評價,并不延及至其所提供的服務模式以及相關市場。因此,在肯定輿情監(jiān)測這一行業(yè)的必要性的同時,本案僅對涉案行為進行正當性評判。
案例八:
飯友App數據抓取案
二審案號:(2019)京73民終2799號
一審案號:(2017)京0108民初24510號
【案情】
上海復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復娛公司)未經許可,繞開或破壞技術保護措施而抓取新浪微博后臺數據,在其運營的飯友APP中使用微博數據。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夢公司)作為微博運營者,以復娛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復娛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93.2萬元及合理開支16.8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復娛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復娛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微夢公司經濟損失193.2萬元及合理開支16.8萬元。復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供服務的實質、用戶和經營范圍的重疊程度、流量和數據對平臺企業(yè)的價值等因素進行分析,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競爭關系。復娛公司實施被訴數據抓取、使用行為所采取的技術手段具有破壞性,且被訴行為對微博平臺數據展示規(guī)則造成干擾,影響了微博用戶協議正常履行,且飯友App因被訴行為而對微博構成實質性替代,致使微博平臺數據安全受到潛在威脅,正常運營遭受破壞并喪失用戶流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本案還認定,擅自抓取他人數據的行為和正當的“鏈接”行為存在本質區(qū)別,對以設鏈為名而行抓取數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以否定評價。
案例九:
視頻賬號分時租賃案
二審案號:(2022)京73民終1154號
一審案號:(2020)京0108民初7028號
【案情】
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騰訊北京公司(統稱騰訊公司)共同運營騰訊視頻,惠州市淘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淘卓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中將騰訊視頻VIP賬號拆分,以2—3天為周期低價出租,付費者可以通過其提供的騰訊視頻VIP會員賬號登錄。騰訊公司以前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淘卓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15707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淘卓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鑒于淘卓公司收到起訴材料后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停止,故判令淘卓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57070元。淘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騰訊公司運營騰訊視頻并通過“付費VIP會員”模式獲得的商業(yè)利益,是其正當經營行為的結果,其通過此種經營策略獲得的是合法的經營利益。VIP會員賬號既是網絡視頻公司的盈利點,也是其重要的流量入口,因此與VIP會員賬號相關的商業(yè)利益是騰訊公司享有的正當競爭利益。
被訴行為降低了騰訊視頻的用戶黏性,減少了騰訊視頻VIP會員賬號所承載的流量利益和會員費收益,損害了騰訊公司對騰訊視頻會員費、流量等衍生利益,同時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機會。因此,被訴行為違反了互聯網領域的商業(yè)道德,并對騰訊公司的正常經營和競爭利益產生損害,構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十:
房源信息抓取案
二審案號:(2022)京73民終4201號一審案號:(2021)京0108民初9148號
【案情】
北京神鷹城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鷹城訊科技有限公司(統稱神鷹公司)未經許可,利用技術手段抓取、存儲貝殼找房網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實勘圖、VR圖、戶型圖(簡稱涉案數據),同時自動去除貝殼網房源圖片的水印,并將涉案數據通過信息網絡向其用戶或公眾傳播,包括在推推99產品內向其用戶本身展示、供用戶編輯和下載,將涉案數據發(fā)布至推推99房產網、第三方房產信息平臺以及微信等。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簡稱鏈家公司)、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屋公司)以神鷹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神鷹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50萬元,并在訴訟中提出行為保全申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神鷹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神鷹公司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鏈家公司、小屋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0萬元。神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
【裁判要旨】
涉案數據是鏈家公司和小屋公司建立、維護并不斷擴充而成,其為此投入了長期、大量的資金、技術、服務等經營成本,使之成為具有相當數據規(guī)模的房源數據集合,構成企業(yè)的核心經營資源。鏈家公司和小屋公司據此獲得的商業(yè)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競爭性權益,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無論鏈家公司和小屋公司對房源數據集合中的單幅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均不影響本案對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涉案數據雖是向公眾無差別提供和展示的公開數據,但并不意味著其他經營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獲取和使用。認定獲取和使用公開數據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結合獲取、使用數據的具體手段和方式,綜合考慮該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行業(yè)的商業(yè)道德,對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利益以及市場競爭秩序所產生的影響等方面進行分析判斷。本案中,神鷹公司以技術手段大規(guī)模抓取涉案數據,并將涉案數據存儲在自有服務器后去除貝殼網水印、加入其他主體水印,傳播至社交媒體和第三方房產信息平臺等,為“虛假房源”發(fā)布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條件,客觀上助長了“虛假房源”蔓延,明顯違背房產經紀行業(yè)的誠信原則和商業(yè)道德。而且,神鷹公司在訴訟中已明確承諾立即停止被訴行為的同時,又以更隱蔽的方式變相、持續(xù)實施被訴行為,主觀惡意極為明顯。被訴行為搶奪了本屬于鏈家公司和小屋公司的用戶流量,影響了用戶黏性和信賴度,使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交易安全因“虛假房源”直接受損,使靠誠信經營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經營者無法獲得有效激勵,破壞了房產經紀行業(yè)的競爭生態(tài)和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