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做好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縣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組織以及醫院、學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政務公開職責,擬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成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公開責任單位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五條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公開義務人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秘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公開責任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組織提出審查意見;
(三)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不同公開責任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公開責任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公開責任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公開責任單位需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不明確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公開責任單位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該公開責任單位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縣保密局要對全縣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依法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公開責任單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公開責任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發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