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9號
寧強縣漢水天保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再肖
注冊地址:寧強縣高寨子街道辦循環產業園區辦公大樓4層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位于漢源街道辦回水河村的仔豬繁育場建設項目鋪設的養殖廢棄物澆灌管道斷裂,導致養殖廢棄物進入回水河。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6月11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位于漢源街道辦回水河村的仔豬繁育場建設項目鋪設的養殖廢棄物澆灌管道斷裂,導致養殖廢棄物進入回水河。
2.2025年6月11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位于漢源街道辦回水河村的仔豬繁育場建設項目鋪設的養殖廢棄物澆灌管道斷裂,導致養殖廢棄物進入回水河。
3.2025年6月11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位于漢源街道辦回水河村的仔豬繁育場建設項目鋪設的養殖廢棄物澆灌管道斷裂,導致養殖廢棄物進入回水河。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清理澆灌管道斷裂處遺留養殖廢棄物,規范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養殖廢棄物,規范運行各污染防治設施,定期開展巡查檢查,消除環境污染。2025年6月19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