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7號
陜西承乾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孟堯
注冊地址:寧強縣循環經濟產業園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酸洗生產線鹽酸儲罐區液體滲漏,罐區圍堰外接管道附近防滲效果差,導致液體滲出圍堰,進入雨水井,經廠區西側雨水管網外排至何家院村水渠。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5月29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酸洗生產線鹽酸儲罐區液體滲漏,罐區圍堰外接管道附近防滲效果差,導致液體滲出圍堰,進入雨水井,經廠區西側雨水管網外排至何家院村水渠。
2.2025年5月29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酸洗生產線鹽酸儲罐區液體滲漏,罐區圍堰外接管道附近防滲效果差,導致液體滲出圍堰,進入雨水井,經廠區西側雨水管網外排至何家院村水渠。
3.2025年5月29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酸洗生產線鹽酸儲罐區液體滲漏,罐區圍堰外接管道附近防滲效果差,導致液體滲出圍堰,進入雨水井,經廠區西側雨水管網外排至何家院村水渠。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開展應急處置,對場內雨水管網進行封堵,防止污染水繼續外排,同時對雨水管網內殘留的污染水進行中和后抽回廢液處理設施處理,清理淤積物;在廠區外何家院村水渠筑圍堰,對渠內水進行中和,清理淤積物;對年產10萬噸熱鍍鋅帶高頻直縫焊管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全面排查,消除環境風險隱患;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安排具體人員細化排查時間、方式,對酸液存儲和利用、廢液治理等風險點加大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依據技改后的企業運行特征,修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2025年6月10日、6月30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