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3號
當事人名稱:寧強縣黑木林鐵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地址:寧強縣大安鎮黑木林村
2025年4月10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水溝尾礦庫未建設地下水監測井進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5年4月10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水溝尾礦庫未建設地下水監測井進行監測。
2.2025年4月10日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及視頻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水溝尾礦庫未建設地下水監測井進行監測。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按照要求建設水溝尾礦庫地下水監測井進行監測。于2025年5月1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送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