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6號
李慶:
地址:寧強縣舒家壩鎮舒家壩村二組
我局于2025年5月1日對你經營的砂石加工點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經營的位于舒家壩鎮舒家壩村二組的砂石加工點生產廢水經排水渠外排至三道河,排水渠渠底有淤泥,排水渠入三道河河口附近有黃色淤泥沉淀物,水質較渾濁。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5月1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經營的砂石加工點生產廢水經排水渠外排至三道河,排水渠渠底有淤泥,排水渠入三道河河口附近有黃色淤泥沉淀物,水質較渾濁。
2.2025年5月1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經營的砂石加工點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經營的砂石加工點生產廢水經排水渠外排至三道河,排水渠渠底有淤泥,排水渠入三道河河口附近有黃色淤泥沉淀物,水質較渾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清理砂石加工點附近排水渠和排水渠入三道河河口周邊的淤泥,嚴禁向水體排放生產廢水。2025年5月6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