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4號
當事人名稱:寧強縣黑木林鐵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地址:寧強縣大安鎮黑木林村
2025年4月10日,我局委托漢環集團陜西名鴻檢測有限公司對你單位的選廠進行噪聲監測,2025年4月14日漢環集團陜西名鴻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MH(2025)04-X251)顯示你單位選廠廠界01、04點位夜間噪聲監測結果不符合GB 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表1中2類聲功能區標準限制要求。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5年4月10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選廠磁鐵礦生產線正在生產,我局委托漢環集團陜西名鴻檢測有限公司對你單位的選廠進行噪聲監測。
2.2025年4月10日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及視頻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選廠磁鐵礦生產線正在生產。
3.2025年4月14日漢環集團陜西名鴻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MH(2025)04-X251)證明你單位選廠廠界01、04點位夜間噪聲監測結果不符合GB 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表1中2類聲功能區標準限制要求。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嚴禁噪聲超標排放。于2025年5月1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送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