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2號
當事人名稱:寧強縣黑木林鐵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地址:寧強縣大安鎮黑木林村
2025年4月10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5號礦硐1210#坑涌廢水一級和二級沉淀池內淤滿沉淀物,廢水從一級沉淀池一側溢流外排,廢水沉淀效果不明顯。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5年4月10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你單位5號礦硐1210#坑涌廢水一級和二級沉淀池內淤滿沉淀物,廢水從一級沉淀池一側溢流外排,廢水沉淀效果不明顯。
2.2025年4月10日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及視頻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你單位5號礦硐1210#坑涌廢水一級和二級沉淀池內淤滿沉淀物,廢水從一級沉淀池一側溢流外排,廢水沉淀效果不明顯。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清理沉淀池內淤積的沉淀物,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于2025年5月1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送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