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0號
寧強縣來鑫農牧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雪成
地址:寧強縣漢源街道辦事處羌州南路錦浩名居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接外排。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4月14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養殖場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接外排。
2.2025年4月14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單位養殖場區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養殖場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接外排。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養殖場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完善各項污染防治設施,嚴禁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接排放外環境。2025年4月20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