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5號
李慶:
地址:寧強縣舒家壩鎮舒家壩村二組
我局于2025年5月1日對你經營的砂石加工點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經營的位于舒家壩鎮舒家壩村二組的砂石加工點生產線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5月1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經營的位于舒家壩鎮舒家壩村二組的砂石加工點生產線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
2.2025年5月1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經營的位于舒家壩鎮舒家壩村二組的砂石加工點生產線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
3.2025年5月1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經營的砂石加工點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經營的位于舒家壩鎮舒家壩村二組的砂石加工點生產線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獲審批前不得生產。2025年5月6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