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11號
當事人名稱:寧強縣黑木林鐵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地址:寧強縣大安鎮黑木林村
2025年4月10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物料棚建設不規范,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進行覆蓋。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5年4月10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物料棚建設不規范,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進行覆蓋。
2.2025年4月10日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及視頻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物料棚建設不規范,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進行覆蓋。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規范建設物料棚,將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全部堆放在物料棚內,嚴禁露天堆放。于2025年5月1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送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