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5號
寧強縣坪溪河機磚廠:
投資人:羅玉容
地址:寧強縣鐵鎖關鎮坪溪河村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部分廠區地面未硬化,硬化地面被泥土覆蓋,地面灰塵較厚,廠區堆放雜物較多,衛生環境差;原料庫正面未進行有效圍擋,原料庫旁地面泥濘;雨水渠被砂石填滿,喪失排水功能;未建立規范危廢間,未建立管理臺賬。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3月25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部分廠區地面未硬化,硬化地面被泥土覆蓋,地面灰塵較厚,廠區堆放雜物較多,衛生環境差;原料庫正面未進行有效遮擋,原料庫旁地面泥濘;雨水渠被砂石填滿,喪失排水功能;未建立規范危廢間,未建立管理臺賬。
3.2025年3月25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單位廠區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部分廠區地面未硬化,硬化地面被泥土覆蓋,地面灰塵較厚,廠區堆放雜物較多,衛生環境差;原料庫正面未進行有效遮擋,原料庫旁地面泥濘;雨水渠被砂石填滿,喪失排水功能;未建立規范危廢間,未建立管理臺賬。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將整改方案報送我局,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完成廠區硬化地面泥土、灰塵和雜物、雨水渠清理,做到廠區環境整潔,雨水渠功能正常,無積塵、積土,按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要求,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正確設置和張貼標牌、危險廢物標簽、危險廢物信息公開欄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完善管理臺賬;5日內完成原料庫旁地面平整及植被覆綠;7日內完成原料庫正面圍擋;12日內完成廠區內未硬化地面硬化防塵處理。2025年4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