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8號
寧強縣坪溪河機磚廠:
投資人:羅玉容
地址:寧強縣鐵鎖關鎮坪溪河村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廠區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庫旁地面泥濘,硬化地面被泥土覆蓋,地面灰塵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滿,喪失排水功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4月7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廠區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庫旁地面泥濘,硬化地面被泥土覆蓋,地面灰塵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滿,喪失排水功能。
2.2025年4月9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廠區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庫旁地面泥濘,硬化地面被泥土覆蓋,地面灰塵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滿,喪失排水功能。
3.2025年4月7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單位廠區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廠區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庫旁地面泥濘,硬化地面被泥土覆蓋,地面灰塵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滿,喪失排水功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對廠區內未硬化地面進行硬化防塵處理,清理廠區硬化地面泥土、灰塵、雨水渠,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平整原料庫旁地面,做好植被覆綠。2025年5月7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六項:“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