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9號
漢中綠力豐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海波
注冊地址: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北關街道辦事處西新街仁和春天小區六號樓一單元502室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石羊棧水電站一站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排放噪聲超過噪聲排放標準。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4月1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監測人員在你單位石羊棧水電站一站進行噪聲檢測。
2.2025年4月1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單位廠區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監測人員在你單位石羊棧水電站一站進行噪聲檢測。
3.噪聲監測報告(寧環監字(2025)第003號)證明你單位石羊棧水電站一站排放噪聲超過噪聲排放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石羊棧水電站一站進行噪聲污染治理,確保排放噪聲達到標準,限于2025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五條:“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第六條第六項:“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依法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