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3號
事人名稱:四川四獅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鐘浩然
地址: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騮馬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1月15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位于寧強縣燕子砭鎮沈家壩村廠區內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5年1月15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公司位于寧強縣燕子砭鎮沈家壩村廠區內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2.2025年1月15日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及視頻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公司位于寧強縣燕子砭鎮沈家壩村廠區內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于2025年2月21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送我局。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