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4號
寧強旭日天然氣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志
地址:寧強縣高寨子街道辦事處循環經濟產業園區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5月底擅自在壓縮機房外西側建設BOG技改工程,至今未取得BOG技改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1月3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2024年5月底擅自在壓縮機房外西側建設BOG技改工程,至今未取得BOG技改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2.2025年1月3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單位廠區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2024年5月底擅自在壓縮機房外西側建設BOG技改工程,至今未取得BOG技改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建設,恢復原狀。2025年3月31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