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管理站是什么類型的機構?
救助管理站隸屬于民政部門,主要負責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臨時救助管理工作。
2.哪些人屬于救助對象?
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包括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者等臨時遇困人員(以上簡稱流浪乞討人員)。
3.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救助的基本原則是“自愿求助,無償救助”,同時堅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
4.救助管理站主要提供哪些救助?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將根據他們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3)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4)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5)對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5.救助管理站提供臨時救助的期限有多長?
救助管理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是解決其臨時性的生活困難,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單位。救助管理工作規程明確規定,“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
6.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應提供哪些情況?
(1)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3)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4)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5)隨身物品的情況。
7.流浪乞討人員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時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救助管理站規章制度;(2)不得擅闖工作人員辦公室,無理取鬧,擾亂救助管理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管理工作人員;(3)不得盜竊、損毀公共財產,破壞救助管理站設施;(4)不得攜帶危險品進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須由救助管理站代為保管;(5)不準打架斗毆,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員的合法權益;(6)不準在站內進行倒買倒賣和非法傳銷;(7)不準在站內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8.個人在街上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時應該怎么做?
對能進行交談的流浪人員,可以勸告或引導他們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前提得是他們自愿;對無法交流的疑似精神病患者應第一時間撥打公安110報警,由公安民警直接護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救治,救助管理站負責其身份甄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由救助管理站依法予以救助。
9.哪些情況將被終止救助?
(1)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騙取救助的;(2)救助人員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離站的;(3)救助期滿,受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4)違法違紀、擾亂救助管理秩序;(5)其他不符合繼續救助的情形。
10.哪些情況將不予救助?
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規定情形;(2)索要現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或提出的要求不屬于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圍的;(3)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或無法提供正確戶籍信息的;(4)拒不配合安全檢查或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規定;(5)進站前身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患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特征的、需要醫療救治的,由公安護送醫院救治;(6)求助人身上有明顯損傷但本人拒絕說明情況;(7)疑似吸毒人員或疑似在逃人員的,報請公安處置;(8) 醉酒人員,對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由公安處置。
11.社會組織或個人可以參與救助服務工作嗎?
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特別是需要引導、培育民間組織、慈善機構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具體可采取項目合作或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參與,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和社會。
12.救助管理站幫助尋親或尋找走失人員要收費嗎?
救助管理站實行的是“自愿求助,無償救助”原則,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