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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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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1: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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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責任機構 |
責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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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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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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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一百零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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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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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8號)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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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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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六十八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夺t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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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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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
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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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九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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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
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
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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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夺t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 |
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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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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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
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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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醫療保險基金相關資料進行封存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七十九條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 第三十四條……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
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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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行為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5號。第三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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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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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依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等因素確定的檢查重點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5號。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
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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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5號。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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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審計股 |
趙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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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進行備案 |
行政許可 |
《漢中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漢市醫保發【2012】1號2022年1月13日)第7條、第九條。 |
待遇保障股 |
寧利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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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2:寧強縣醫療保險業務經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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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責任機構 |
責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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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醫療保險稽核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部令第16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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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經辦股 |
皮曉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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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執法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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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執法主體1: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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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委托的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委托執法的依據(含事項依據、可以委托執法的依據) |
受委托的組織 |
委托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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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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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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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一百零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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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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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8號)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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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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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六十八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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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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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
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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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九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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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
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
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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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夺t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 |
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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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確?;踞t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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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
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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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行為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5號。第三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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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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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依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等因素確定的檢查重點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5號。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
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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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執法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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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單位1:寧強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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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受委托的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受委托執法的依據(含事項依據、可以受委托執法的依據) |
委托的 執法主體 |
委托周期 |
責任機構 |
責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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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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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2年6個月 |
基金監管股 |
劉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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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一百零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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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2年6個月 |
基金監管股 |
劉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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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8號)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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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2年6個月 |
基金監管股 |
劉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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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六十八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夺t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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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2年6個月 |
基金監管股 |
劉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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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
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2年6個月 |
基金監管股 |
劉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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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九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2年6個月 |
基金監管股 |
劉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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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
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
寧強縣醫療保障局 |
2年6個月 |
基金監管股 |
劉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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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夺t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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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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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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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行為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5號。第三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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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等因素確定的檢查重點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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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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