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使用效益,加快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步伐,根據《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寧強縣產業扶貧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要求,結合村集體經濟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指2018年以來縣財政下達的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資金。(以下簡稱: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
第二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社使用管理,遵循保值增值、客觀公正、因地制宜、管理規范、力求實效的原則,村集體經濟合作社自主經營,發展資金實行“村財鎮管”,并接受縣、鎮(辦)審計監督。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可直接投資發展產業,可入股經營性項目,也可委托縣統籌管理。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使用前必須制定使用方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示結束后,并經鎮(辦)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執行。鎮(辦)人民政府對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主要用于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必須用于有經濟收益的項目,不得用于修建村組道路、擋墻、飲水等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修建村委會、衛生室、學校等公益性建設,不得用于償還鎮村債務,不得用于購置交通、通訊工具,不得用于彌補辦公經費,不得用于村干部報酬支出。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合作社要在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到賬一個月內確定使用方案并報所在鎮(辦)審批后組織實施。實施產業發展,建設、購置經營性固定資產的要按照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報賬,入股項目或企業的要嚴格按照資金入股程序實施。實施產業發展的村集體可購買商業保險降低產業發展風險。
第六條 對暫無使用需求、資金滯留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2個月以上或使用中存在資金安全隱患的,經村集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請鎮(辦)審核同意后委托縣統籌管理。已委托縣統籌管理村集體經濟資金的村如需使用資金,需要在委托協議到期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 縣統籌管理集體經濟資金由縣財政、扶貧、農業農村等部門收集篩選投資項目,制定入股方案,簽訂合同協議,依企業的固定資產做抵押,將資金入股優勢企業(或新型經營主體),并確保年固定分紅不低于8%。統籌管理單位應按時將分紅收益兌付到相關鎮(辦),并由鎮(辦)一次性撥付到各委托村。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管理,符合收益分配條件的,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理事會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鎮(辦)審核確定后執行。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經營凈收益,脫貧攻堅期內,70%量化給貧困戶、30%留作集體公積公益金,脫貧攻堅結束后,按照凈收益的70%量化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30%留作集體公積公益金。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可用于轉增資本擴大再生產和集體文化、福利、衛生等公益事業建設,不得用于與集體公益事業無關的開支。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要嚴格按照涉農資金管理要求實行公示公開、逐級報告、分級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對于不按程序投放使用造成資金流失的將追究當事人及鎮(辦)責任,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