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19〕27號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扶貧資金
及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
扶貧領域資金監管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資金、資產監管,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成效,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增強產業脫貧能力,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扶貧資金及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資金監管的實施意見》《寧強縣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管理辦法》《寧強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守執行。
附件:1.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扶貧資金及資產管理的實施
辦法
2.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資金監管的實施意見
3.寧強縣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管理辦法
4.寧強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13日
附件1
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扶貧資金及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和中省市縣產業扶貧有關政策精神,為進一步加強產業扶貧資金、資產管理,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扶貧開發工作“六個精準”要求,切實把產業扶貧作為穩定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關鍵來抓,形成政府推動、集體發動、園區聯動、龍頭帶動、多方互動產業發展新格局。
強化“五個重點”。堅持以穩定增加貧困戶收入為目標,以產業帶貧益貧實效為根本,以項目精準和資金精準為保障,以產業資金形成資產的規范管理為抓手,確保每個貧困村至少有一個特色主導產品,特色產業覆蓋貧困戶的比例明顯提高。
緊抓“一個關鍵”。以提高貧困村集體經濟實力和“造血”功能為關鍵,努力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破解貧困村集體經濟發展難題,確保到2020年初步建立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穩定增長機制,有集體經營性收入的村達到60%以上。
力求“四個防止”。激發貧困戶的內生動力,防止增強“造血”變簡單“輸血”;聚焦貧困戶精準發力,防止“穩定收益”變“短期受益”;健全“三變”長效機制,防止“參與分紅”變“坐享分紅”;規避資金資產風險,防止村級集體資產流失、帶貧益貧利益聯結不緊密和產業扶貧投入與績效嚴重不匹配等現象。
二、遵循原則
(一)發揮主導作用。強化鎮辦對產業扶貧的引領引導,緊緊圍繞帶貧益貧實效和貧困人口穩定增收,充分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在扶貧脫貧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貧困村發展、貧困戶增收。
(二)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立足當地資源、自身優勢和市場需求、經濟規律因人因戶因地選準主導產業,科學客觀分析資源承載能力和市場發展空間,實現扶貧效益與經濟效益的良性互動。
(三)加強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選擇扶貧產業項目,找準發展重點和突破口,實現長短結合、資源融合、區域聯合,重點支持效益好、見效快、能帶動貧困戶致富的優勢產業。
(四)確保精準有效。按照“產業項目跟著產業扶貧對象走、產業扶貧對象跟著帶貧經營主體走、帶貧經營主體跟著市場和責任走”的產業扶貧思路,努力提高產業扶貧綜合績效。
三、產業扶貧資金支持重點
(一)主要支持對象。產業扶貧資金支持的對象主要包括:支持具有生產開發條件、有勞動能力和有發展愿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扶貧互助合作社、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等)發展壯大;支持與貧困戶建立緊密穩定的利益連接機制,并直接帶動貧困戶增加收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家庭農場等(以下簡稱“新型經營主體”)
(二)資金來源。本文涉及的產業扶貧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
(三)主要支持方式。產業資金直補到戶;資產收益扶貧;新型經營主體帶貧益貧;村集體經濟發展;村級控股合辦和村集體參股;與農業產業發展直接相關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扶貧產業技術培訓;“黨支部+”“村村聯合”“村企共建”等模式。蘇陜扶貧協作、行業扶貧、社會幫扶等用于產業扶貧的資金,可參照執行。
(四)資金補助方式。
1.對貧困戶通過自身努力發展產業的,按照《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強縣產業扶貧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8〕23號)、《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補充產業扶貧獎補政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8〕100號)規定,給予每年不超過5000元的產業直補資金。
2.對于已脫貧退出的貧困戶按照《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扶持脫貧退出戶持續增收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8〕99號)規定,分兩年給予4000元的退出后續扶持資金。
3.對無勞動能力或勞動力不足、無法轉移就業的貧困戶,可采取經營性托管、租賃式托管等方式,將土地等生產要素托管給新型經營主體,其產業收益按比例分成。
4.對帶貧新型經營主體,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獎補辦法獎補。
5.對符合信貸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可給予其金融扶貧貸款貼息或在扶貧產業設施建設、扶貧產業化資金上給予扶持。
6.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采取注資、獎補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產業扶貧項目資金管理
(一)產業扶貧項目管理。各鎮(辦)負責產業扶貧項目實施、資金監管、檢查驗收、結算報賬;各產業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產業項目技術培訓、檢查指導、報賬審核;縣產業脫貧辦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和進度統計,組織項目論證、審定,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抽查,定期對產業扶貧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通報。按照“項目跟著規劃走、資金跟著項目走、責任跟著資金走”的原則和村申報、鎮審核、縣審查的方式,強化項目規劃和項目庫建設。村級實施的項目原則上由受益村集體組織實施,跨村實施的項目由鎮辦組織實施,跨鎮(辦)區域實施的項目由縣級主管部門實施。
(二)產業扶貧資金撥付。
1.縣財政根據年度產業扶貧項目投資計劃和實施方案,將項目資金劃撥各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資金撥付項目所在鎮辦,鎮辦依據項目建設進度、獎補辦法和報賬資料將資金兌付給新型經營主體和貧困戶。
2.用于對貧困家庭直接補助的資金原則上通過“一卡通”直接補助到戶。使用直補資金折股量化的,股權直接量化給貧困戶,股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和程序實施。
3.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資金撥入該組織賬戶,由村集體組織按照“三公開、兩公示”的辦法確定投入主體;跨村實施的,資金撥入鎮辦財政審計所,由鎮辦組織實施;跨鎮(辦)區域實施的,資金撥入縣級主管部門。
3.注資貧困村互助資金組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入互助資金組織對公賬戶,接受縣級主管部門監管。
4.扶貧產業開發項目貼息資金投入應選擇經營狀況良好、具備完整會計核算、有帶貧意愿的農村新型經營主體。按照村級核定的帶貧情況,經縣級主管部門或鎮辦審查帶貧績效后撥付貼息資金。
5.接受投入的實施主體應當辦理市場準入登記、開設對公賬戶、建立完整的財務會計核算體系。
(三)產業扶貧績效評價。各鎮辦要嚴格按照中省市縣有關規定和《漢中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績效評價辦法》(漢財辦農〔2017〕123)要求,對產業扶貧資金投入情況、資金撥付、資金監管、資金使用成效等方面按規定進行全面評價,確保產業扶貧項目績效評價全覆蓋。對產業項目實施好、帶貧績效突出的實施主體進行獎補,對實施滯后、帶貧績效差的實施主體進行通報批評,并在項目資金安排中加強結果運用。
五、產業扶貧資產所有權
(一)明確資產所有權。本辦法所指的產業扶貧資產,系前文所述資產收益扶貧項目資金來源投入所形成的可持續利用的經營性資產。縣級主管部門、鎮辦、村實施的扶貧產業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產業扶貧資產確權登記。
1.加強項目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按照誰審批、誰驗收、誰主管的原則,縣級產業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項目組織實施的指導監督,及時組織好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實施主體、承建單位、扶貧資產所有者等依據驗收結果,由部門、鎮辦及時向村集體辦理資產移交。
2.建立產業扶貧項目資產清單。根據產業扶貧項目審批驗收情況,縣級主管部門建立項目資產清單,將合格項目資產的驗收報告等資料提供給鎮辦。鎮辦對已建成的產業扶貧資產進行全面核查,按受益村建立項目資產管理清單,及時向村級組織移交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接收移交資產并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平臺管理。
3.扶貧資產確權登記。依據《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辦理扶貧資產登記,分類分項記錄資產明細。縣級主管部門、鎮辦組織實施產業項目形成的資產,按照貧困程度和相對集中原則,能夠分割確權的,確權到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分割確權的統一由鎮辦登記管理(部門實施的移交鎮辦),但應折股量化到村,以村為單位享受權益。
4.落實扶貧資產管理管護責任。所有扶貧資產確權登記后,都應建立扶貧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鎮辦和村應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公開透明的扶貧產業資產管理制度。
(三)資產折股量化及收益分配。
脫貧攻堅期內,扶貧產業項目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將資產收益權量化到農戶,除留足公積金、公益金外重點向貧困人口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報鎮辦審查備案。脫貧攻堅期結束后由全體村民共享。
鼓勵通過土地托管、種養殖托管和吸收貧困戶土地經營權入股或到戶扶貧資金入股、帶貧益貧產業獎補等方式,增加貧困戶租金、薪金、股金收入。各鎮辦、縣農業農村局、縣扶貧辦要指導產業項目實施主體,確保以貧困村、貧困戶為中心制定資產扶貧收益具體方案,健全貧困戶參與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
(四)扶貧資產監管。
主要指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各鎮辦要按照《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寧強縣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寧強縣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切實加強產業扶貧資產監管,確保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長期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培訓。各鎮辦、各相關部門要加大產業扶貧政策宣傳力度,確保宣傳到村、到戶、到人。做好獎補程序、獎補項目、獎補對象、獎補標準等信息的公告公示,做到陽光透明。加強對鎮村的政策培訓、技術服務、合同協議簽訂等的指導,推進產業扶貧項目可持續發展。
(二)強化項目管理。各鎮辦、各相關部門要建立產業扶貧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對產業扶貧資金的項目審批、實施、驗收等主動公示公告,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扶貧監督員要將產業補助項目實施情況納入監督范圍。
(三)做好風險防控。縣農業、扶貧、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大對產業扶貧項目監督,發現違紀違規問題,嚴肅查處。各鎮辦、各相關部門要強化風險意識,及時發現和糾正產業扶貧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杜絕出現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鼓勵保險機構開展農產品價格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農業保險產品創新。產業扶貧項目經營主體解散或破產清算時,應優先保障貧困村和貧困戶的資產安全。
七、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附件2
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資金監管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強化扶貧領域資金全方位、全口徑、全過程監督管理力度,提高扶貧資金精準使用成效,明確監管的范圍、重點和責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推動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成效考核及各級巡視巡察、審計、專項檢查、督查督導等反饋發現的資金使用管理問題全面整改,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中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及扶貧資金監管有關要求,現就加強全縣扶貧領域資金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全面落實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政策規定,以建立穩定的帶貧益貧機制、實現扶貧績效目標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突出問題導向,嚴把關鍵環節,強化責任擔當,嚴肅執紀問責,推動相關部門(單位)、鎮村認真履行扶貧資金監管職責,管好用好扶貧資金,為全縣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鞏固脫貧成果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聚焦精準,突出成效。貫徹落實“六個精準”要求, 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強扶貧資金管理作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重大政治責任,對標精準要求,瞄準貧困村、貧困戶,突出脫貧成效,強化監管,保證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二)堅持目標導向,用管并重。圍繞脫貧攻堅目標標準,針對“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按規定籌措、使用項目資金,并注重使用效益和減貧效果監督管理。
(三)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完善。對標中省市反饋問題和縣自查問題,深入查找扶貧資金易發多發問題及原因,進一步完善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和監管制度,確保扶貧資金管理規范、使用精準、發揮效益。
(四)堅持分工負責,權責統一。按照“誰用資金、誰管項目、 誰負主責”原則,明確監督責任,細化監管措施,分工負責抓好扶貧資金全方位監管。
(五)堅持公開透明,陽光運作。全面落實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確保扶貧資金在陽光下運行。
三、全口徑監管范圍
(一)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包括中、省、市、縣各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扶貧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林場資金)。
(二) 貧困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包括中、省、市、縣各級納入涉農整合范圍的資金。
(三) 行業專項扶貧資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產業、就業、易地扶貧搬遷、危房改造、教育、衛生健康、生態、社會 救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及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貧困戶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
(四)金融扶貧資金。包括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
扶貧產業投資基金等。
(五)蘇陜扶貧協作用于脫貧攻堅的資金。
(六)社會扶貧資金。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 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用于脫貧攻堅的資金。
四、全過程監管方式和重點
按照“上下結合,縣鎮村聯動,以縣為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階段性重點監管與日常監管結合,以日常監管為主;政府監管與社會中介機構、群眾監管結合,以政府監管為主;實地監管與網絡信息平臺監管結合,以實地監管為主”的原則,重點對以下環節實施監管。
(一)預算投入監管。縣政府安排財政預算時,應根據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按規定足額保障脫貧攻堅投入,并根據脫貧攻堅規劃、當年脫貧任務,區分輕重緩急,自主確定扶貧項目和建設任務,努力提高扶貧資金績效。
(二)脫貧攻堅項目庫監管。按照中省市相關文件,縣級承擔項目庫建設的主體責任,根據全縣脫貧攻堅規劃和資源稟賦選擇項目,按照村級申報、鄉鎮初審、主管部門審核、縣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建立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并嚴格執行“三公示一公告”工作,做好動態調整。縣級各行業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對鎮辦報送的項目召開專題會議,對項目的科學性、合規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出具立項批復,將評估論證后的項目匯總形成本行業部門項目庫。今后在安排使用納入全縣涉農資金整合方案的各類扶貧涉農資金,一律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安排使用蘇陜扶貧協作、定點扶貧、扶貧貸款及相關行業扶貧等資金時,重點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扶貧辦對項目庫的日常管理和更新負責,各部門要對本行業進庫項目負全責,要突出項目安排精準、資金投放精準,項目不精準導致資金使用不精準等問題,追究其行業部門責任。
(三)《涉農整合方案》實施情況監管。按照“大類間打通、跨類別使用”的要求,進行實質性整合,堅決杜絕“完成年度脫貧任務存在明顯資金缺口,卻應整不整”,或以“因需而整”為借口,擅自決定不整合現象發生。《寧強縣統籌使用財政涉農整合資金實施方案》中應明確脫貧目標任務、整合資金規模、來源、投向及用途、責任分工、績效目標等,方案一經備案,要及時在縣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告;同時嚴格按照方案所編制的項目資金下達計劃,對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施的項目,要按程序要求及時報備,調整項目要書面報行業部門評審,評審后匯總上報扶貧辦進庫,納入中期調整方案(原則上中期方案的調整幅度不超過年初方案的20%)。縣政府主要領導對財政涉農資金監督管理負首要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技術和質量監管,確保工程質量達標,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大資金監管力度,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積極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堅決防止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凡不符合資金整合使用方案的,縣財政局一律不予撥付資金。
(四)行業扶貧資金監管。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分別對行業專項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負主責。產業扶貧方面,重點監管產業發展資金、扶貧信貸資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發揮,產業扶持對象合法權益的維護、長效機制的建立, 產業扶貧資金資產的管理等;易地扶貧搬遷和農村危房改造方面, 重點圍繞受益對象、項目成本控制、補助資金兌付、項目竣工決 算等情況實施監管;教育扶貧和就業扶貧方面,要重點圍繞貧困 家庭學生教育資助、“雨露計劃”和職業技能培訓等項目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績效等進行監管;生態、衛生健康和兜底扶貧方面,重點對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使用環節是否合規,資金發放對象是否精準等情況開展監管;基礎設方面,重點從資金分配、 招投標環節、資金撥付、后期管護等方面全程監督。
(五)蘇陜扶貧協作資金監管。按照省發改委制定的《蘇陜 扶貧協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陜發改區域〔2017〕1209 號),圍繞蘇陜扶貧項目的征集、審核、實施等環節和扶貧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實施監管。
(六)金融扶貧、社會扶貧資金監管。按照省脫貧攻堅指揮 部《關于進一步健全機制全面推進陜西省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 知》及《工作導引》,重點對小額信貸“戶貸企用”改變貸款用途等整改事項,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措施落實等實施監管;社會扶貧資金按照《關于規范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管理的指導意見》落實監管責任。
(七)項目實施過程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對下列內容實施監管:1.扶貧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扶貧任務和投資概算等審批審定情況;2.項目實施主體、招標采購、公告公示、扶貧責任合同等制度落實情況;3.扶貧資金項目計劃編制、建設內容、補助標準和投資規模等執行情況;4.項目進度、審核報賬、資金撥付、扶貧效益、項目質量、檢查驗收、資產移交、資料歸檔管理等情況;5.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和執行扶貧政策情況。
(八)資金撥付時效監管。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漢中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涉農整合資金使用管理細則》有關要求,對資金撥付時限實施監管,并對已下達預算15個工作日以上仍未執行的,發出督辦函予以督辦;3個月以上的,要將有關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并通過通報、約談等形式進行督辦;6個月以上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收回并調整用于當年其他扶貧項目,因跨年度執行等原因造成結轉結余1年以上的,收回后統一納入當年涉農資金整合范圍統籌安排使用。
(九)資金報賬監管。按照扶貧資金流向,由縣級項目主管 部門或鎮辦負責監管,并按照縣財政局扶貧辦制定的《寧強縣財政扶貧和涉農資金報賬核銷管理辦法》(寧財發〔2017〕30號)有關規定,分別落實部門或鎮辦報賬制度,并確保報賬的及時性、合規性和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
(十)扶貧資產監管。對扶貧資金投入基礎設施項目形成的資產,按照省扶貧辦等4部門《扶貧資金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后續管護辦法》及我縣《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扶貧資金及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等要求,重點監管扶貧資產臺賬、管護機制建立等落實情況。
(十一)扶貧資金績效目標監管。按照《漢中市財政專項扶 貧資金及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績效評價辦法》和《寧強縣扶貧資金公告公示實施細則》,重點對扶貧資金項目績效評價落實情況實施監督。
(十二)項目資金公告公示監管。嚴格落實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兩個一律”的要求,按照《寧強縣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細則》(寧脫組辦發〔2018〕13號)要求,重點對公告公示的范圍、方式、時效、結果等落實情況實施監督。
(十三)問題整改監管。按照整改工作總體要求,重點監管相關行業部門和鎮辦落實各級各類巡視巡察、審計、專項檢查、督查督導等反饋資金問題整改情況,督促責任單位建立問題清單,細化工作措施,完善長效機制,強化整改落實,實行銷號管理。
五、全方位監管責任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扶貧部門牽頭,財政、發改、林業、民宗部門共同監管。涉農整合資金由財政部門牽頭,項目實施部門共同監管。行業扶貧資金由各行業部門分別牽頭負責,財政部門配合監管。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由扶貧部門牽頭,金融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財政、農業及項目實施部門共同監管。扶貧產業投資基金由陜西羌州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農業、財政部門配合監管。蘇陜扶貧協作資金由發改部門牽頭,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并配合牽頭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社會扶貧資金(資產)由扶貧部門牽頭,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具體負責監管。扶貧資金項目公開公示由扶貧部門牽頭,各行業部門分別負責。
(一)縣級主要職責。按照“誰用資金、誰管項目、誰負主 責”的原則,縣政府對扶貧資金監督管理負主體責任,縣級有關行業部門負責資金統籌安排、項目落地實施和各項監管責任落實等工作,項目主管單位對資金使用負直接責任,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三委”按各自職責參與扶貧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資金的籌措、撥付,制定完善扶貧資金管理制度,組織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督促資金支出進度,配合扶貧部門編制涉農整合方案和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檢查,并牽頭督促資金問題整改,指導財政審計所業務。審計部門負責對扶貧資金開展扶貧專項審計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等,及時發現和移送資金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紀問題。扶貧部門(脫貧辦)牽頭負責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把好項目庫入庫關;牽頭負責全縣涉農整合方案編制;牽頭負責項目資金公開公示,規范公開公示內容和方式,收集歸檔公開公示資料;配合財政部門加強涉農整合項目日常監管和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共同做好整合資金共管賬戶管理,建立扶貧資金監管總臺賬,指導相關單位、鎮辦建好項目資金臺賬,督促行業部門、鎮辦按全口徑資金監管要求報送各類報表,把好質量關。發改、教育、自然資源、住建、人社、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交通、民政、文旅、經貿等部門負責本行業部門項目資金的日常監管,制定完善包括項目申報、評審、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等內容的項目管理辦法;負責本部門涉及脫貧攻堅項目的申報、 評審、審核,監管項目計劃落實、項目資金公告公示、項目實施組織管理、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管理、項目竣工驗收、資金支出審查、帶貧益貧機制和績效自評,落實扶貧項目資金管理重要事項報告制度,指導項目實施單位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對項目實施單位報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審計,對審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建立完善本部門脫貧攻堅扶貧項目庫、資金管理臺賬。
(二) 鎮辦職責。鎮辦是各類扶貧項目、資金的實施和監管主體,對自主實施的扶貧項目資金安全及成效負責。牽頭負責村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初審,項目方案審核,項目招投標管理,合同(協議)簽訂,項目資金公告公示,項目組織實施、檢查、驗收和報賬,績效目標確定,項目績效評價,帶貧益貧機制落實,資產監管等工作;完善建立脫貧攻堅扶貧項目、資金臺賬資料,對各級各類脫貧攻堅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真實地記錄,達到全覆蓋、全方位、全過程。
(三)村級組織職責。村黨支部、村委會負責按要求申報扶貧項目,公告公示到村相關項目資金和惠民惠農資金;按要求做好項目實施、項目驗收及資金報賬等基礎工作,自覺接受村監委會及村民的監督。
六、責任追究
對違法違規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或未按要求落實扶貧 資金監管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 分條例》《陜西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監管及責任追究辦法》《陜西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寧強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為官不為”問責暫行辦法》和行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并追回、扣回違法違規資金統籌用于脫貧攻堅;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虛列支出、虛報項目、弄虛作假、未落實帶貧益貧機制、騙取、套取扶貧資金的;
(二)因項目組織實施、竣工驗收把關不嚴而導致扶貧資使用不當的;
(三) 無故延遲撥付扶貧資金的;
(四) 侵占、挪用、截留或滯留扶貧資金的;
(五) 在扶貧資金發放中優親厚友的;
(六) 違反規定私存私放扶貧資金的;
(七) 違反規定改變扶貧資金的使用計劃、投向、發放方式或者開支標準的;
(八) 應實行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而未執行的;
(九)偽造、涂改、銷毀有關賬簿表冊憑證的;
(十)未按規定進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的程序、時間、 范圍、內容、地點不符合要求,影響省市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或 群眾意見較大的;
(十一)未履行監管職責或監管不到位,造成扶貧資金損失 或發生違法違規問題的;
(十二)未按要求程序論證、申報、審核扶貧項目,或因項目資金審核把關不嚴,造成項目無法實施、資金滯留超過規定時間的;
(十三)其他違反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的行為。
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意見》精神,及時細化完善本行業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職責責任分工,結合實際建立扶貧資金監管責任清單,并報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備案。
七、本《實施意見》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3
寧強縣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管理制度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扶貧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物資)管理規范、使用精準、發揮帶貧效益,根據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扶貧資金及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資金監管的指導意見》(漢政辦發〔2019〕1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管理辦法。
一、資金(物資)來源
本《辦法》所稱社會扶貧資金(物資),是指社會各界開展脫貧攻堅幫扶工作投入的資金(物資),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開展駐村聯戶扶貧工作捐助資金或物資等,以及非公有制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金或物資等(統稱出資方)。
本《辦法》不包括蘇陜扶貧協作用于脫貧攻堅的資金,其管理使用按照《陜西省發改委關于印發<蘇陜扶貧協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發改區域〔2017〕1209號)精神執行。
二、基本原則
(一)精準幫扶原則。對標精準要求,瞄準貧困村、貧困戶,優先支持深度貧困地區和特殊困難群體。
(二)專款專用原則。充分尊重出資方意見,精準使用資金。如出資方未指定用途,應由接收單位確定用途,并將資金使用告知出資方。
(三)誰用誰管原則。按照“誰用資金,誰管項目,誰負主責”的原則,精準使用資金。
(四)公開透明原則。全面落實公告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確保社會扶貧資金在陽光下運行。
三、資金使用范圍
(一)社會扶貧捐贈資金(物資)使用圍繞“兩不愁三保障”精準使用,并按照中、省脫貧攻堅政策要求,立足當地實際,確定社會扶貧捐贈資金(物資)用途。
(二)捐贈資金(物資)必須精準用于貧困村和貧困戶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公共服務和農村環境整治、實用技能培訓、貧困家庭學生教育資助、“智志”雙扶、醫療救助、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等方面。
(三)捐贈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辦公經費、差旅費等一般性費用支出。
(四)出資方有明確意向的,應按照其意向確定用途。
四、資金專賬管理
(一)捐贈到縣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資金(物資),由縣財政局納入當年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實施方案,按照出資方的意見統籌安排使用。
(二)捐贈到鎮(辦)或村集體的資金(物資),由鎮(辦)財政審計所統一設置“社會扶貧資金”專用賬套,并依村設置明細賬,實行專賬核算。
(三)鎮(辦)財政審計所每季度將捐贈資金(物資)投入和使用情況報送縣扶貧辦和財政局。
五、資金監督管理
(一)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用資金,誰管項目,誰負主責”的原則,縣財政局、縣扶貧辦對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管理使用負有指導、監管責任;接受單位對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管理使用負有主體責任;使用單位對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管理使用負直接責任。
(二)實行公告公示。嚴格按照寧強縣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寧強縣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細則》(寧脫組辦發〔2018〕13號)規定,鎮(辦)對社會扶貧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加強監督檢查。縣紀委監委、財政局、扶貧辦、發改局、審計局要把社會扶貧資金(物資)納入扶貧領域監督檢查范圍,在檢查其他扶貧資金時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六、責任追究
各部門、各鎮(辦)務必高度重視社會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對違規違紀的、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相關鎮(辦)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本《辦法》由縣扶貧辦負責解釋。
附件4
寧強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漢中市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定位
(一)職能定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成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集體成員界定、股權設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其屬于“特別法人”,具有管理農村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的職能。接受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后,村民委員會不再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村集體資產職能,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
(二)享有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法律規定屬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體資源性資產及其他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享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國家所有資產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獨立進行經濟活動,對屬于本集體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指導管理。縣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并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犯。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與登記
(一)依法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登記,領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二)規范名稱。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統一為:寧強縣XX鎮(街道辦事處)XX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或寧強縣XX鎮(街道辦事處)XX村(社區)經濟合作社。
縣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頒證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到相關部門辦理公章刻制和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
(三)年度報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年度報備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登記發證機關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度總結、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表、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表、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
(一)組織架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成員(股東)大會、成員(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股東)大會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成員(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者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1、年度財務預決算;
2、確定或者改變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經營目標或重大經營事項;
3、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
4、決定重大生產投資和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大額舉債;
5、出借集體資金;
6、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所需開支;
7、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8、其他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理事長、監事長產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3—7人的理事會和3—5人的監事會,由成員(股東)大會或者成員(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選出理事長和監事長。
(三)議事規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負責起草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等,提名所屬經濟實體負責人,經成員(股東)大會或者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備案。理事會定期向成員或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組織章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由本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名稱和住所、職責范圍、組織的資產、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管理人員的產生與罷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其議事、辦事、表決規則、股權設置與量化、收益分配制度、監督管理與財務公開制度、組織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關事項。
(五)會計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法規、政策、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資產臺賬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制度、轉移性資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業務需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應當委托鎮(辦)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實行農村集體經濟會計委托代理必須保持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確保財務審批權以及經濟活動監督權由農村集體經濟行使。
(六)賬戶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現金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支現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條抵庫,原始憑證需有經手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禁止白條入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的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圍、支出標準、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層級、列支科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計劃、方案、任務清單落實,不得擅自變更、調整或侵占、挪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健全民主監督制度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按章程規定定期向成員公布財務計劃、各項收支、資產資源以及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等內容;土地征用補償費、直接兌付給農民的補貼資金要逐項逐筆公開。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將農村集體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股份合作形式設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是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股份設置及量化配置、單個農戶家庭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治理結構及制度、股份權能、股份轉讓辦法等事項。
(三)量化到村集體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作為成員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依據。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
(四)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應當以農戶家庭為單位,頒發集體資產股權證書。村集體成員享有的股份,應當以農戶家庭為單位記載。農戶家庭的股份總額一般不隨戶內人口增減而調整。
五、集體資產運營和收益分配管理
(一)資產運營管理。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各級財政投入到村組所在地市場主體形成的資產,提倡按適當比例量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方式獲得資產收益;對一些本地資源較少、區位條件較差的薄弱村,可引導其整合上級扶持資金、社會幫扶資金、集體自籌資金等,在城鎮規劃區、經濟開發區等具有區位優勢的地方,跨區域抱團建設可持續發展的扶貧車間、倉儲設施、商鋪門面、標準廠房等“飛地”項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創辦企業,也可領辦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資源經營管理。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開發利用,不得非法處分或者擅自改變用途。村集體受農戶委托統一組織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可依法收取適量管理費用。村集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三)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財政下達的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可直接投資發展產業,可入股經營性項目,可購置經營性資產,也可委托第三方平臺進行統籌管理;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不得用于修建村組道路、擋墻、飲水等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修建村委會、衛生室、學校等公益性建設,不得用于償還鎮村債務、彌補辦公經、支付村干部報酬。
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管理,使用前必須制定使用方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示后,報鎮(辦)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執行。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接受縣、鎮(辦)審計監督,鎮(辦)人民政府對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負監督管理責任。
(四)財政項目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財政投資的項目,應實行審查備案制度。項目方案須報鎮辦政府審查,審查通過后,召開民主表決大會對該項目建設方案進行表決,在村(社)公告欄進行公示,經鎮辦政府審核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應當確定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鎮辦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財政項目資金管理主體,具體履行資金使用、支出報賬、項目監管、公示公開等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財政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對資金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實施結果、收益對象、管理主體及負責人等在村內及時公告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財政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要及時入賬核算并登記,明確管護責任,按照《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管理。
(五)集體收益分配。集體收益的分配要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和成員三者之間的關系,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和民主決策的原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村級財務民主監督機制,加強民主管理,強化民主理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報鎮辦政府備案。依據當年的各項收入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后,按章程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剩余部分按股份或份額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分配。
扶貧項目和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產生的收益,脫貧攻堅期內,凈收益量化給貧困戶的比例不低于70%,留作集體公積公益金的比例不超過30%;脫貧攻堅結束后,凈收益的70%量化分配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股民或成員,30%留作集體公積公益金。脫貧攻堅期內量化分配給貧困戶的收益重點向邊緣戶和收入C類戶傾斜,具體分配數量和方式根據脫貧攻堅情況在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中明確。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監督權等權利。鎮(辦)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會同財政審計機構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內部審計工作,指定具體人員并明確工作職責,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檢查;審計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鎮辦黨委、政府的要求,對取得財政資金的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覺接受鎮辦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接受項目主管單位的監督,接受監事會日常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年度財務審計和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審計結果及時公布。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股東)合法財產等其他損害組織及其成員(股東)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紀委監委給予警告或者建議罷免職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罷免職務的,應當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七、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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