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財政局
關于印發《財政扶貧資金限時辦結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縣農財辦:
現將《財政扶貧資金限時辦結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強縣財政局
2019年3月28日
為提高財政扶貧資金執行績效,加快指標登記、記(對)賬、錄入和擬文、下達,撥付等環節的運轉效率,確保脫貧攻堅資金保障工作高效運行,根據《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扶貧辦關于加快財政扶貧資金支出進度的通知》(陜財辦〔2017〕36號)、《陜西省財政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陜財辦農〔2017〕157號)、《漢中市財政局等五部門關于切實加強涉農資金整合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漢財辦〔2018〕24號)、《漢中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財政扶貧資金限時辦結制實施細則》(漢財發〔2019〕14號)、《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8〕13號)、《寧強縣財政扶貧資金動態監控系統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財政扶貧資金限時辦結制范圍
第一條 財政扶貧資金限時辦結制是指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
時間、程序和要求,處理財政扶貧資金指標文件登記、錄入、記(對)賬,以及擬文、發文、撥付等環節的制度。遵循及時、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條 財政扶貧資金具體包括: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包括中省下達的扶貧專項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林場資金、國有貧困農場資金以及市縣本級配套扶貧專項資金;
(二)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具體范圍以省財政廳、扶貧辦《關于做好2017年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工作的通知》(陜財辦農〔2017〕17號)文件規定的中央18項、省級38項資金和市縣確定納入整合的資金;
(三)其他扶貧資金是納入財政扶貧資金動態監控系統管理的資金(中、省、市、縣資金),中省市縣資金具體以《寧強縣財政扶貧資金動態監控系統工作實施方案》內資金項目為依據,包含中央42項,省級36項,市級26項、縣級24項。
第二章 財政扶貧資金限時辦結內容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嚴格遵守“355”原則,于收到市級下達資金文件3個工作日內通知縣扶貧辦和項目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下達指標文件并將資金撥付到共管賬戶,同時在政府網站公示。縣扶貧辦和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接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年初涉農整合方案,提出具體項目計劃,并將資金撥付項目主管本門,項目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條 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嚴格遵守“355”原則,按照財政統籌整合涉農資金使用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于收到市級下達資金文件3個工作日內通知縣扶貧辦和項目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下達指標文件并將資金撥付到共管賬戶,同時在政府網站公示。縣扶貧辦和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接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年初涉農整合方案,提出具體項目計劃,并將資金撥付項目主管本門,項目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五條 其他扶貧資金。收到市級資金文件10個工作日內完成與相關主管部門會商,并完成資金下達全部流程。
第六條 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告,并抄送扶貧辦和局農財股。
第七條 按照省市要求時限完成動態監控系統內資金記(對)賬、分解、下達、錄入,并做好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錄入、國庫支付數據與動態監控系統數據錄入、關聯等工作。
第八條 加強預算股與上級對口處科室、同級相關業務股室的對賬工作。財政扶貧資金每季度對賬一次。對把握不準的重大事項要主動與上級對口科室及時匯報溝通,并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
第三章 財政扶貧資金限時辦結工作規程
第九條 相關業務股室、單位要嚴格按照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辦理涉及扶貧范圍的財政業務。
第十條 對限時辦結工作中出現特別緊急事項,應做到急事急辦,隨到隨辦。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期的,相關股室、單位負責人應當提前書面將不能按期辦結的情況、原因和措施向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報告,必要時書面向脫貧攻堅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及時協調項目主管部門履行項目資金使用主體責任,認真抓好項目計劃、項目建設、驗收等相關工作,全方位落實好整合方案,為加快項目支出和資金撥付奠定基礎。
第十ニ條 對已下達預算15個工作日以上仍未執行的項目主管部門發出督辦函子以督促,對3個月以上未執行的要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和脫貧攻堅指揮部,6個月以上的由財政直接收回調整用于當年其他扶貧項目。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限時辦結制度列入年度目標任務考核,違反限時辦結制度的責任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造成不良影響的股室、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造成嚴重影響或被上級機關通報的,對責任人子以誡勉談話,并嚴格按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第十四條 違反限時辦結制度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被上級機關通報的,予以通報,并抄送縣委、縣政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