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財政局
關于印發《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鎮(辦)、各整合涉農資金管理部門:
現將《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監督檢查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強縣財政局
2017年7月10日
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
財政涉農資金監督檢查工作辦法
為了規范管理財政涉農整合資金,確保整合資金安全運行,更好地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打贏脫貧攻堅戰,根據《預算法》《會計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漢中市打贏脫貧攻堅戰實施方案》《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通知》《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我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監督檢查工作辦法。
一、監督檢查原則
(一)全面完整原則。監督檢查資金為中、省、市、縣納入涉農資金整合范圍的所有資金,監督檢查對象為轄區內安排、使用涉農整合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監督檢查環節包括預算安排、資金下達、資金撥付、集中采購、項目實施、項目決算、績效評價等涉農整合資金運行全過程。
(二)分類指導原則。縣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和鎮(辦事處)村涉農整合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對本縣范圍內的重大和重點涉農整合資金實施監督檢查。鎮(辦事處)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涉農資金使用的自查工作,負責落實上級關于涉農整合資金監督檢查事項的具體安排。
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業務主管部門
1.涉農財政資金整合方案是否嚴格按政策和要求編制,是否按程序及時上報省、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備案。
2.涉農財政資金整合方案是否按照“大類間打通、跨類別使用”“渠道不亂、用途可變”“多個渠道引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原則編制。
3.財政涉農整合資金是否按照漢政辦發〔2016〕64號文件規定的中央層面20項、省級層面35項、市級層面3項和縣級層面1項共59項涉農資金做到應整盡整。
4.財政涉農整合資金是否按時分配下達并撥付鎮(辦事處),年終項目資金執行率是否達到90%以上。
5.財政涉農整合資金分配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否存在隨意分配或“撒胡椒面”現象。
6.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是否及時向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辦公室上報相關數據。
(二)鎮(辦事處)村
1.財政涉農整合資金項目實施情況。(1)是否及時制定了項目實施方案,方案內容是否完整(主要包括:項目區概況及實施區域選擇依據和原則;項目實施的目標、內容、規模、標準、概算、期限及進度安排;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資金、物資和勞動力籌集規模;技術保障和環境保護措施;覆蓋農戶及扶貧對象預期效益分析等內容);(2)是否按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涉及招投標和集中采購的項目是否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并認真履行合同協議。
2.財政涉農整合資金使用情況。主要包括:(1)納入整合范圍的資金,是否全部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支出;(2)是否用于平衡各種關系、無序分配使用,造成資金用途再度分散;(3)貧困戶相關補助資金是否嚴格執行“一卡通”;(4)是否存在大額提取現金行為;(5)是否按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資金,有無長期滯留資金現象;(6)其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資金行為。
3.財政涉農整合資金會計核算情況。主要包括:(1)是否按要求對統籌整合的涉農資金建立了專賬(扶貧資金專賬);(2)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合規;(3)會計憑證是否合法有效;(4)是否按時生成會計報表并及時向縣扶貧辦上報相關數據;(5)會計檔案是否完整規范。
三、監督檢查程序和方式
(一)監督檢查程序
1.財政部門按照《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監督檢查工作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前文書或電話通知被監督檢查單位。
2.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及時向被監督檢查單位反饋存在問題,并確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同時上報縣脫貧辦定期予以通報。
3.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及時回應檢查組所反饋的問題,并按整改內容和整改時限抓緊整改。
4.檢查組應當在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及時將檢查工作相關資料提交縣脫貧辦。
(二)監督檢查方式
1.業務主管部門:查閱上級資金下達文件和本級預算安排文件;查閱資金整合方案;核查實際整合資金情況;查閱整合資金分配及下達文件;查閱整合資金賬務及報表;查閱整合資金撥付憑證;查閱其他相關資料。
2. 鎮(辦事處)村:查閱上級整合資金下達文件;查閱切塊下達整合資金分配方案;查閱項目實施方案;核查項目實施情況(提取相關項目招標投標、集中采購、項目質量等項目實施進度印證資料,并深入項目現場查看、走訪項目覆蓋區群眾);核查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查閱整合資金收支憑證);核查整合資金會計核算情況(查閱整合資金賬務及報表);查閱其他相關資料。
四、其他事項
(一)財政部門在制定涉農整合資金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時,應當加強工作協調與配合,避免重復檢查。
(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財政涉農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三)各監督檢查組根據情況自行確定監督檢查時間和方式,每月向縣脫貧攻堅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工作開展情況。
(四)財政涉農整合資金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年度脫貧攻堅工作評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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