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鎮村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鎮村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根據《陜西省商務廳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電子商務進農村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和陜西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鎮村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是指鎮級電子商務服務站和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點)。
第三條 鎮村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主管單位為縣電商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項目建設責任主體。
第二章 項目建設內容及資金用途
第四條 鎮級電子商務服務站建設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主要承擔轄區物流(快遞)收發、代購代銷、便民服務(代買車票、代繳話費、助農取款)、孵化培訓、農副產品宣傳推廣、網貨供應、線下體驗、電子政務、電商扶貧等功能。
第五條 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建設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主要承擔轄區物流(快遞)收發、網上代購代銷、便民服務(代買車票、代繳話費、助農取款)、電子政務、網貨(原材料)收購、電子商務知識宣傳推廣、電商扶貧等功能。
第六條 鎮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點)建設項目資金專項用于房屋裝修和設施內配,主要包括電腦、LED顯示屏、POS機、掃碼槍、室內外牌匾、辦公桌椅等相關設備。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按照電商服務站建設標準和有關要求,落實鎮(辦)、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建設選址工作;優先選配轄區內優秀電子商務運營人員,經縣電商辦根據電商運營業務相關要求審核把關后確定。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驗收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嚴格遵守項目建設基本程序,采購項目嚴格遵循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完善工程建設相關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十條 項目實施結束后,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據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建設內容進行自驗,自驗后以書面形式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驗收申請,鎮(辦)聯合縣電商辦、縣財政局、縣扶貧辦現場驗收。
項目建設單位應準備以下資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自驗報告及驗收表;
(二)項目建設財務資料(報賬審批單、發票等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前、中、后照片,影像等資料。
第十一條 項目建成后,由縣電商辦提出審核意見,縣財政局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兌付項目資金。
第四章 項目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鎮、村電子商務服務站建成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按照有關規定,抓好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電子商務服務站運營管理人員定期提供有關資料、上報線上線下銷售數據及電商扶貧工作資料。
第十三條 電商服務站內配設施為國有資產,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造冊登記、負責監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年度與鎮村電商服務站運營人簽訂協議,并報備縣電商辦,確保項目發揮實效。
第十四條 由縣電商辦負責按照鎮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運營管理有關要求,對項目運營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選址、合理規劃,嚴格建設標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電商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