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涉農整合項目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績效評價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涉農整合項目資金(以下簡稱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導向和激勵作用,進一步夯實扶貧資金監管責任,根據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以下簡稱《扶貧資金評價辦法》)(陜財辦農〔2017〕162號)、市政府《關于加強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漢政發〔2015〕36號)、寧強縣脫貧辦轉發《漢中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財政扶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及配套辦法的通知》(寧脫貧辦發〔2018〕8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績效評價目標
以扶貧資金項目責任部門(單位)、鎮(辦)最終確定的年度扶貧涉農資金使用方案的項目績效目標為依據,堅持聚焦精準、科學規范、公正公開,強化監督管理,突出脫貧成效,實現質效匹配,對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堅持分類分級開展評價,突出權責統一;堅持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相銜接,突出事中監督;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突出實際效果,確保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推動全縣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二、績效評價主體
各扶貧資金項目責任部門(單位)、鎮(辦)是落實績效評價工作的實施主體。縣扶貧辦、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檢查、督查等方式進行績效評價考核。
三、績效評價依據
(一)縣委、縣政府關于脫貧攻堅和扶貧開發的安排部署;
(二)本縣制定印發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扶貧項目管理的有關文件;
(三)有關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統計數據、信息資料、審計和檢查報告;
(四)資金撥付文件及相關資料;
(五)項目實施單位扶貧開發和脫貧攻堅工作總結;
(六)其他相關資料。
四、績效評價內容
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管理、目標完成程度、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帶貧效果和實施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的情況,評價指標依據評價內容設定。
(一)項目管理。主要評價項目績效目標合理性、明確性,項目管理制度辦法的建立,資料的完整,固定資產的管理等。
(二)資金管理。主要評價扶貧資金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的執行、資金撥付的時間效率、賬務管理、資金支出進度、資金報賬、資金使用效益等。
(三)帶貧效果和實施對象滿意度。主要評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的效果,統籌整合資金精準使用預期效果和實際成效以及帶動貧困戶績效達標,帶動貧困戶發展的持續性和實施對象滿意度等。
(四)其他。主要評價對扶貧資金項目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包括賬務處理、監督檢查、問題整改、結算驗收、檔案管理等。
五、績效評價方式
扶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應當以定量評價方法為主,確實不能以客觀量化指標進行評價的,可以采取資金落實、支出進度、實施效果、辦理結果等綜合評價形式描述。采取限額分級進行,分為自評和重點評價兩種方式。
1.自評。
(1)各扶貧資金項目責任部門(單位)、鎮(辦)、村對100萬元以內的單項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于項目實施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自評報告送縣扶貧辦、財政局備案。
(2)對跨年度實施項目,在預算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項目單位要對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10個工作日內將自評報告送縣扶貧辦、財政局備案。
(3)縣扶貧辦、財政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對項目單位完成的績效自評情況進行核查。
2.重點評價。
縣扶貧辦、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年度整合方案實施要求,對100萬元以上的單項投資項目(含100萬元),除各行業部門自評外,實行事前和實施結果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對重點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績效評價,重點對扶貧資金項目完成情況及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抽查,通過查看資料、實地考察、聽取匯報等方式,對抽查項目進行現場評定。
六、績效評定和報告內容
(一)績效評定。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一類為優良(大于90分)、二類為良好(≥80分≤90分)、三類為合格(≥70分<80分)、四類為不合格(<70分))。對考評結果匯總后在縣政府網站、項目實施地公示公告,其中對評定結果為三類、四類的項目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的或整改仍達不到績效要求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報告內容。報告內容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主要反應定量評價的實效,體現扶貧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質量和效果。包括以下幾方面: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立項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
2.項目的績效目標、績效指標、績效評價方法和評價過程等情況;
3.各項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包括整合方案確定的項目數量、質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評價既定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實際效果以及相應的投入狀況;
4.實際結果與績效目標的差異性及其原因分析;
5.考核結果和評價結論;
6.支出績效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七、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1.項目評價結果作為申報下年度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的依據。
2.各扶貧資金項目責任部門(單位)、鎮(辦)逾期未上報績效評價報告的,視同該項目沒有達到預期績效目標。
3.對于績效優良的項目單位,在年度考核評價時予以加分,每個項目加分不超過1分;對于無正當理由沒有達到預期績效目標或績效較差的項目單位,在考核評價時予以減分,每個項目減分不超過2分;對于擅自調整的項目、改變資金用途的項目,直接得0份,并追究項目單位的責任。
4.對于跨年度實施的項目,依據項目評價結果提出后續資金安排或撥付的意見,在項目單位報送自評報告之前,暫不撥付資金。
附: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式樣)
評價類型:事前評價□ 實施過程評價□ 完成結果評價□
項目名稱:
項目編碼:
項目單位:
主管部門:
組織方式:□主管部門 □項目單位
評價機構:□中介機構 □專家組 □項目單位評價組
評價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評價單位:
一、項目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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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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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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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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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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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經常性項目□ 一次性項目□ 延續性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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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起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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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投資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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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到位資金(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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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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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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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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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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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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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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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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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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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績效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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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指標 |
具體指標 |
該項分值 |
評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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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管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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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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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標完成程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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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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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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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濟效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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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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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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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效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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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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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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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帶貧效果和實施對象滿意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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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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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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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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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評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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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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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價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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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職稱/職務 |
單 位 |
簽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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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工作組組長(簽字):
項目單位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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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價報告(文字部分)
填表說明
一、本報告由評價機構填寫,所有內容必須客觀真實。
二、封面填寫
(一)評價類型:在項目所屬類型的方框內打√,屬于跨年度支出項目階段性評價的填報“實施過程評價”;屬于項目完成評價的填報“完成結果評價”。
(二)項目名稱:須與涉農整合方案中的項目名稱一致。
(三)項目編碼:按照項目庫中的編碼填寫。
(四)項目單位:填寫全稱。
(五)主管部門:填寫全稱。
(六)組織方式:在所選項目的方框內打√。
(七)評價機構:在所選項目的方框內打√。
三、報告表格內容填寫
(一)項目負責人:當項目負責人有一個以上時,項目負責人、聯系電話、地址和郵編等欄目,可調整格式,逐個填寫。
(二)項目類型:在所選項目的方框內打√
(三)項目起止時間:按照涉農整合方案確定的項目完工時間和實際竣工驗收的時間填寫。
(四)評價指標:由項目單位商扶貧辦、財政局研究確定。主要應包括:
1、項目管理(參考分值為40分至50分,每個子項分值不低于5分)。指對預定目標的設定是否明確、合理,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情況、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和資產使用情況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具體指標:
(1)目標的明確度和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預定目標是否明確,目標設定是否合理。
(2)完成的可能性: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預測項目預定目標實現的可能性(適用于項目實施過程評價)。
(3)必要條件保障:項目承擔單位的人員、設備、場地、信息等支撐條件的保障情況。按規定應具備的土地、環評、安全生產等相關資料。
(4)項目文檔完整性:項目的相關管理制度和實施計劃是否健全,項目合同書、驗收報告、質量技術鑒定等資料是否齊全并及時歸檔。
(5)資金到位率=實際撥付金額/計劃投入資金×100%。
(6)資金使用率=實際使用金額/實際撥付金額×100%。
(7)支出的相符性:項目的實際支出與預算批復(或合同規定)的用途是否相符,支出比例與項目實施進度的匹配情況,項目經費收支的平衡情況以及支出調整的合理性(只計算財政撥款部分)。
(8)固定資產管理情況:資產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執行,固定資產是否有專人管理,實施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是否及時納入資產管理系統和登記入賬等情況。
2、目標完成程度(參考分值為50分至60分,每個子項分值不低于15分)。指項目總體目標或階段性目標的完成情況。可細化為以下幾個具體指標:
(1)目標完成率=目標完成數/預定目標數×100%。
(2)目標完成質量=實際達到的效果/預定目標×100%,或者是項目的技術指標和質量管理,達到中、省、市或行業等技術和質量管理標準的情況。
(3)完成的及時性:項目資金使用的預定目標是否如期完成,項目決算是否完成,未完成的理由是否充分。
3、經濟效益(綜合評價,暫不記分值)。指項目對區域內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效益等。
4、社會效益(綜合評價,暫不記分值)。指項目實施對區域內社會發展的影響。
5、帶貧效果和實施對象滿意度(具體評價)。指項目實施對貧困戶脫貧的具體帶動作用和實施對象滿意度測評(通過問卷調查表和其他形式進行)。
(五)評價人員:填寫參與項目評價的所有成員名單,并由各成員簽字確認。
(六)專家組(評價組)組長(簽字):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組織的績效評價組、由主管部門(單位)內部人員組成的評價組或受托中介機構組成的評價組的組長簽字。
(七)項目單位負責人(簽字):項目單位負責人簽字后,須加蓋單位公章。
四、評價報告(文字部分)
(一)項目概況
1.項目立項概況:對項目的實施依據、涉及范圍、主要內容、用途、績效目標以及預期主要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做出說明。
2.項目執行概況:項目的進展及目標、計劃調整情況;績效總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項目總投入,財政撥款、上級專項資金補助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包括人、財、物等方面;主要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影響等情況;財務管理情況;項目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二)評價依據
主要包括:中省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制定的績效評價工作規范;中省市關于脫貧攻堅項目實施的有關政策、審計結論及其他財務會計資料;項目的驗收報告;項目實施單位的有關制度管理規定;其他相關資料。
(三)評價結論
對項目實施后所得取的績效情況進行總結,并給出相應的評價等次。評價等次根據綜合考評得分確定為優(90分以上)、良(80-9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檔。
(四)問題與建議
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與說明,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意見或建議。
五、評價報告統一使用A4紙打印、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