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產業扶貧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產業扶貧項目管理,提高財政涉農整合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8〕13號)、《寧強縣產業扶貧精準脫貧暨“三變”改革實施辦法(試行)》(寧政辦發〔2017〕15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主要適用于產業直補到戶項目、新型經營主體獎補項目、集體經濟發展項目和產業發展公益類項目。食用菌產業扶貧園區建設、光伏扶貧、產業發展金融信貸扶貧等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產業扶貧項目資金來源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主要用于村集體經濟發展、貧困戶發展產業和對經營主體帶動貧困戶發展產業進行獎補等。
第三條 產業扶貧項目資金實行項目化管理,并堅持項目跟著規劃走、資金跟著項目走、責任跟著資金走。
第四條 產業扶貧項目申報按照“村→鎮(辦)→縣”自下而上進行。各鎮(辦)圍繞規劃開展項目儲備,建立項目庫,進行項目評審,組織項目申報。縣產業脫貧辦公室牽頭會同主管部門負責可行性論證,報縣產業脫貧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條 各鎮(辦)負責產業項目實施、資金監管、檢查驗收、結算報賬;各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產業項目技術培訓、檢查指導、報賬審核;縣產業脫貧辦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和進度統計,組織項目論證、審定,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抽查,定期對產業扶貧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章 產業直補到戶項目
第六條 產業直補到戶項目是指貧困戶自主發展實施的種植、養殖、小作坊、農家樂等產業增收項目,貧困戶產業發展項目每戶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5000元,具體補助標準按照寧政辦發〔2017〕153號文件執行。通過新型經營主體獎補項目免費提供種、苗等帶動貧困戶發展產業的項目部分不再享受產業直補到戶資金補助。
第七條 鎮(辦)按照下達的資金計劃,結合轄區貧困村及非貧困村的貧困戶年度產業發展計劃,編制直補到戶資金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廣泛宣傳,經村、鎮公示(7天以上)、縣級公告,確保所有參與產業發展項目的貧困戶補助全覆蓋。直補到戶項目按照扶貧年度(每年9月底前)核查。產業規模由各鎮(辦)產業辦、扶貧辦及村兩委會、貧困戶代表等組成工作組在項目完成后及時進行逐戶核查驗收,現場按標準將補助資金量化到戶,形成產業發展項目驗收表,由核查組成員簽字及貧困戶戶主簽章,各鎮(辦)扶貧辦進行審查,并將資金兌付表進行村級公示后(時間不少于7天),經鎮(辦)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簽字,鎮(辦)財政所將補助資金通過“一卡(折)通”兌付到戶。
第八條 直補到戶項目實施結束后,于10月底前將完整的項目報賬及驗收資料報縣產業脫貧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將貧困戶自主發展項目增收情況信息錄入陜西省脫貧攻堅大數據平臺。
項目報賬資料包括:①項目計劃文件;②鎮(辦)直補到戶項目實施方案;③項目驗收表(農戶簽字);④資金兌付表;⑤項目資金到戶支出銀行證明;⑥項目實施方案及項目驗收表公示的照片,部分項目實施或核查過程照片等資料;⑦其他需要說明情況的資料。
第三章 經營主體獎補項目
第九條 新型經營主體獎補項目是指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通過訂單農業、土地林地入股、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年帶動20戶建檔立卡貧困戶通過產業發展戶均穩定增收5000元以上或務工收入10000元以上,經村、鎮(辦)核實,縣產業脫貧辦組織相關部門抽驗審定后,獎補財政涉農整合產業發展資金15萬元,在帶動20戶貧困戶基礎上,每增加5戶貧困戶、且戶均增收超過5000元的再獎補5萬元,依此遞增,單個經營主體獎補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經營主體帶動貧困戶增收必須與經營主體所發展產業項目相關。貧困戶收入具體范圍:經營主體通過向貧困戶發放種苗、種畜、種禽,回收產品等方式引領貧困戶共同發展產業而產生的收入;經營主體和貧困戶通過合作經營、托管代養、訂單農業等模式貧困戶產生的收入,并附鎮村見證簽訂的合作協議;貧困戶向經營主體流轉土地、林地、出租房屋等產生的收入。經營主體通過吸納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貧困戶獲得的分紅收入不在增收帶動范圍;貧困戶自主發展產業,并未與經營主體構成利益聯結機制而產生的增收,不作為帶動發展戶數統計。對帶動貧困戶發展中長期產業項目的,由縣產業脫貧辦和各鎮辦共同對經營主體的當年投入和貧困戶收入進行概算后核定。獎補資金主要用于產業發展的基地建設、配套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經營主體獎補項目由各項目實施主體根據縣產業脫貧辦相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鎮(辦)審核匯總后統一報送縣產業脫貧領導小組審定,并下達具體項目建設計劃。項目啟動并報備鎮(辦)產業脫貧領導機構確認后撥付30%以上的資金。從2018年開始,當年安排的項目必須當年完成、當年覆蓋到戶;對錯過季節或無法實施的項目,各鎮(辦)要按照程序申報調整,并報縣產業脫貧辦備案。對無法完成項目建設及帶動貧困戶增收目標或不能提供完備的項目建設資料的,縣產業脫貧領導小組將進行通報,并按程序及時收回資金。
第十一條 新型經營主體獎補項目實行報賬制管理。項目實施結束后,實施主體根據下達的項目建設計劃和績效目標進行自查,撰寫自查報告,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各鎮(辦)組織初驗并形成驗收報告(意見)。經縣產業脫貧辦組織人員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復核審定后,由鎮(辦)撥付剩余獎補資金,并將帶動貧困戶增收情況錄入陜西省脫貧攻堅大數據平臺系統。
項目建設報賬及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包括:
(一)項目實施方案及計劃下達文件;
(二)項目驗收表、驗收申請及自查報告;
(三)項目建設財務資料(報賬申請表,有經辦人信息的發票及相關合同、協議、采購清單等,原件留存鎮財政所);
(四)經營主體帶動貧困戶對接臺賬(村、鎮蓋章認可);
(五)與臺賬對應的帶動貧困戶的資金支出證明和貧困戶增收證明(票據、花名冊等);
(六)鎮(辦)實地走訪貧困戶相關表冊資料等;
(七)鎮(辦)關于新型經營主體帶動貧困戶增收情況信息已錄入陜西省脫貧攻堅大數據平臺的證明。
第四章 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
第十二條 對直接注入村級集體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的財政涉農整合資金,可直接投資建設產業發展項目,也可入股光伏、水電、鄉村旅游等項目或與企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協同發展。所形成的資產量化給村集體和貧困戶,在資產收益分配上,脫貧攻堅期內主要以貧困戶為主,脫貧攻堅期結束后以村集體所有成員為主。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嚴格按照縣產業脫貧領導小組規定的建設內容及財政涉農整合資金使用環節實施。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由縣農業局撥付到鎮(辦),鎮(辦)一次性撥付到各項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資金實行“村財鎮管”,并接受縣、鎮(辦)審計。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開支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理事長是第一責任人。項目村每年形成年度財務報表(報告)報送縣產業脫貧辦備案。
第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將注入的財政涉農整合資金入股分紅。
資金入股程序:
(一)選擇合作對象。村集體選擇合法經營、經濟效益較好、發展前景廣、信譽良好的新型經營主體,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確定為合作經營對象。
(二)商議股權比例。村集體與承接主體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積累共有”的原則,合理商議村集體股金所占股權比例及收益分配辦法。
(三)制定村集體股權收益內部分配方案。村集體根據股權收益,優先考慮貧困戶,合理確定股權收益在村集體、貧困戶、村民之間的分配比例。
(四)制定入股方案。村集體制定的入股方案,要注明入股資金、入股方式、合作項目、合作主體、合作收益分配及股權收益內部分配方案等,報鎮(辦)審批。
(五)簽訂合同協議。財政資金入股的合同協議,需經鎮(辦)審核同意后,由村集體根據入股資金數額,與承接主體依法簽訂入股合同協議和擔保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鎮(辦)將簽訂的合同協議報縣產業脫貧辦和財政部門備案。
(六)入股資金劃撥。入股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入股合同協
議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協議將股金轉入承接主體賬戶。
(七)收益分配。入股主體和承接主體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收益分配,村集體應按約定金額享有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保底分紅。村集體獲得的股權收益,按照收益的內部分配方案及時兌現給貧困戶及村民。村集體享有的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村級公共服務運行維護等。
股金退出:
在簽訂入股協議時應明確承接主體在投資經營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村集體有權收回入股資金:
(一)出現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二)投資進度緩慢,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不能按約定完成預定目標;
(三)連續經營虧損,無法確保農戶、貧困戶和村集體收益;
(四)其他約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時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方式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研究決定其它產業發展項目并報鎮(辦)審批,報送縣產業脫貧辦備案。
入股財政資金監管:
(一)投入經營主體入股資金(股權)由鎮(辦)、村集體、和村民代表組成入股資金(股權)管理小組進行監督,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公司進行管理。
(二)承接主體每半年向資金管理小組提供一次真實準確的財務報表,以便管理小組對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具備條件的年度財務報表應采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共同確認收益,保障各方利益。
(三)財政資金變股金須及時公開公示入股資金數額、承接經營主體、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辦法、村集體股權收益內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監督。
(四)財政資金變股金須建立健全資金核算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各級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機構等的監督檢查。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保障農民利益。
風險防范:
各鎮(辦)應對入股項目及資金開展風險評估,在確定可以入股的前提下,按照界定量化資產、明確量化對象、制定量化方案、頒發股權證書、加強檔案管理等程序,實施好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
第十六條 承擔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向縣產業脫貧辦、縣農經站報送以下資料:
(一)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建設工作總結;
(二)項目經營情況報告;
(三)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或資金平衡表、損益表、收益分配表)。
其他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會議記錄、項目方案、計劃等文件,項目經營財務資料要完整規范,保存在項目村備查。
第五章 產業發展公益性項目
第十七條 產業發展公益性項目是行業部門為保障主導特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開展的技術服務、支撐體系、標準制定、試驗示范等項目建設。由各產業主管部門編制實施方案,負責監督管理和檢查驗收,并在產業發展公益性項目實施結束后,向縣產業脫貧辦報送以下項目建設資料。
(一)項目驗收表、驗收申請及自查報告;
(二)項目實施方案及計劃下達文件;
(三)項目建設財務資料(報賬申請表,有經辦人信息的發票及相關合同、協議、采購清單等復印件)。
第六章 產業扶貧項目資金使用考核
第十八條 縣產業脫貧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對產業扶貧項目建設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價。
第十九條 縣產業脫貧辦公室在每年11月20日前,對年度產業扶貧資金使用考核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明確納入本年度考核評價的具體資金范圍和相關要求。鎮(辦)及有關部門于11月25日前按要求將相應產業扶貧資金使用考核所需材料、年度產業扶貧資金使用執行情況總結材料,報送縣產業脫貧辦。各鎮(辦)、部門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對材料上報不及時或內容不全、不實、不規范的,將視情況對涉及的鎮(辦)、部門進行扣分,對虛報數據、弄虛作假的,視情節嚴重情況,限期通報整改或移交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第二十條 對鎮(辦)、部門的考核評價工作完成后,縣產業脫貧辦將考核結果在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并以適當方式將得分情況、存在問題及時反饋各鎮(辦)、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將納入鎮(辦)、部門扶貧工作成效考核,并作為產業扶貧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各鎮(辦)、部門要加強產業扶貧項目資金管理,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試行,由縣產業脫貧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