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涉農扶貧交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涉農扶貧交通項目資金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資金保障。根據《漢中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涉農整合資金使用管理細則》及《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寧政發〔2017〕10號)精神,結合我縣脫貧攻堅交通工作實際情況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涉農扶貧交通項目資金,是指圍繞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目標,將中央、省、市、縣財政安排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公共服務等方面的交通項目資金。包含通村公路“油返砂”項目、通村通組路項目及其他交通涉農扶貧項目資金。
第三條 按照“誰管項目、誰用資金、誰負主責”原則。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公開透明的涉農扶貧項目資金監管機制。由鎮人民政府建設的項目,縣局主要領導、局財務室對資金管理負監督責任,縣局分管領導和項目管理人員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效益負監督責任,各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對本鎮及本村扶貧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及資金使用和負直接責任。由縣局建設的項目,縣局主要領導、局財務室對資金安全運行和規范管理負主要責任,縣局分管領導和項目管理人員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效益負主要責任。 縣局及各鎮人民政府應切實明確職責分工、操作程序、資金用途及監管措施,使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覆蓋項目運行的全過程,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四條 縣局公路股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完成涉農項目庫交通項目填報工作,配合建立全縣脫貧攻堅期內的動態項目管理庫。加強年度之間的項目銜接,形成資金項目歸類合理,投入精準,科學安排,使用高效,運作安全的管理機制,助力脫貧攻堅重點工作。
第五條 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上級下達項目計劃及實施方案批復后,各鎮辦、村委會要在政務、村委公開欄中公示交通項目年度計劃實施情況。對上級下達的涉農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批復、年度脫貧計劃(退出貧困村組、貧困戶及其人口)、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及實施項目竣工驗收情況,應及時進行公告。
縣局公路股應將具體的項目明確到實施地點、建設內容、責任單位、資金規模、資金來源等具體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實施項目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項目完工后,由鎮(辦)建設的項目,由縣局公路股牽頭,及時組織鎮(辦)、村委會、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由縣局建設的項目,由縣局公路股按各自管理的項目分別牽頭,及時組織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結論可作為審計、績效評價和資金撥付的相關依據。
第七條 項目建成后形成的資產,按照規定要及時明晰產權,辦理資產移交,盡快投入使用。產權單位要盡快登記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防止國有或集體資產的流失。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縣局和各鎮辦人民政府必須落實專人負責,建立專賬。嚴格按照《寧強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寧強縣財政局關于轉發《漢中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涉農整合資金使用管理細則》的通知》規定設賬及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九條 縣局財務室及時向縣財政局及相關單位申請,將資金撥付到縣局涉農資金共管賬戶,自覺接受縣財政局的監督。及時按規定報送收入支出周報、月報等報表。
第十條 按照“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的原則,縣局對收到的涉農扶貧交通項目資金,按照縣扶貧辦項目管理辦法,依照“按預算、按用途、按計劃、按進度”的要求撥付資金。項目完成招投標、施工單位繳納了履約金、簽訂了施工合同、辦理了質量監督手續并開工后,可申請預付30%的項目資金;項目路基完工并經檢測合格后,可申請再撥付20%的資金;主體完工后,可申請撥付至90%的資金,項目經質監部門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合格,完成審計,經鎮、縣兩級驗收,工程移交后,可申請撥付至97%的資金。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為確保項目質量,根據國家建設部及財政部規定,要預留3%的質保金,施工單位出具銀行保函的,可不預留質保金。質保期限兩年,期滿無質量問題可將質保金支付項目施工單位,如果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可將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杜絕冒領、擠占、滯留、截留、挪用資金。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程序。縣財政局將資金撥入縣交通運輸局共管賬戶后,以各鎮人民政府為建設主體的項目,由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建設進度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縣局公路股項目負責人審查、縣局分管領導審核、縣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由縣局財務室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各鎮人民政府,再由各鎮人民政府撥付中標施工單位。
以縣局為建設主體的項目,由中標施工單位根據實際建設進度提出預付工程款申請或計量支付申請,經監理單位確認,縣局公路股負責人審查、局分管領導審核、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縣局財務室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涉農扶貧資金不得用以下支出:
(一)部門單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費、招待費、餐費等;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包括加班費、值班費、下鄉補助費等個人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等;
(五)用于償還債務;
(六)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等;
(七)城市基礎設施和大中型基建項目等;
第十三條 縣局財務室應及時聯系縣審計局,要將涉農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縣年度審計計劃,全面接受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