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新修訂后的《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24日
寧強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2016〕84號)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統籌整合涉農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如期完成我縣脫貧攻堅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籌整合涉農資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標是通過建立“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投入新格局,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以扶貧規劃為引領,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重點扶貧項目為平臺,激發我縣內生動力,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集中財力實現我縣脫貧摘帽、同步小康。
第三條 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渠道不變,縣級審批。按照中央、省、市的政策規定,對納入統籌整合使用范圍的財政涉農資金,中央和省、市級有關部門仍按照原渠道下達,資金項目審批權完全下放到貧困縣。對上級各渠道下達的涉農資金進行全面整合,打破歸口管理界限??h上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具體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和次序,實行“目標、任務、資金、權責”四到縣。縣級安排的財政涉農資金,一并納入統籌整合使用范圍。
(二)統一規劃,分級落實。縣上根據全縣脫貧攻堅規劃,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統籌安排項目,統一使用資金。在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部門、單位、鎮(辦)黨委政府與所屬村組,根據“脫貧攻堅規劃方案”和“全縣年度脫貧攻堅工作要點”以及各自職責分工,分口、分級落實各項具體責任。
(三)精準發力,注重實效。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依托全縣脫貧攻堅規劃與脫貧成效緊密掛鉤,精確瞄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貧困村,著力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改善貧困人口生產生活條件,提升貧困村可持續發展水平。
(四)加強協調,強化責任。各涉農資金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協調,超越部門利益,站在全縣發展大局的高度,強化責任,精準指導,積極推動資金整合工作。
第二章 整合范圍
第四條 各級財政安排用于農業生產發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資金。
(一)中央層面20項: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部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省級統籌部分)、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除外)、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經費、旅游發展基金,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三農”工作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開發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生態建設方面的支出)。
(二)省級層面35項: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果業發展專項資金、畜牧發展專項資金、現代農業園區建設資金、糧油高產創建資金、設施農業建設補助資金、茶葉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現代種業發展資金、農業科技示范與推廣資金、農村水產專項補助資金、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資金、農業信息化體系建設資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資金、職業農民培訓資金、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資金、“一村一品”發展資金、保護性耕作資金、秸稈綜合利用資金、林業產業發展資金、林下經濟發展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林業科技推廣資金、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資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開發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生態建設方面以及相應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省級配套支出)、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支出、農村飲水工程資金、中小河流治理資金、江河湖泊治理與保護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水土保持資金、農村環保資金、重點區域綠化補助資金。
(二)市級層面7項: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新農村建設資金、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資金、小農水獎補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示范園區建設資金、水利項目配套資金。
(三)縣級層面:縣級安排扶貧、涉農資金及其他財政統籌資金。
第三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五條 寧強縣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協調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負總責,審定統籌整合資金使用計劃和整合方案,協調解決涉農資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工作協調,編制統籌整合資金使用計劃和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工作進度,解決實際問題。負責整合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年內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次數不少于2次,及時糾正處理資金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縣發改局負責財政涉農資金項目的立項及項目庫的建設工作,指導基礎設施項目申報、評審,下達項目計劃。
第八條 縣扶貧辦負責脫貧規劃編制、匯總;負責編制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實施方案;負責項目計劃下達、組織實施;管理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共管賬戶,按時報送各類報表,做好年底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資料;參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縣財政局負責統籌整合各級財政涉農資金,負責起草統籌整合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整合涉農資金的管理、資金計劃下達、資金核撥,配合有關部門參與項目申報、驗收、檢查及監督評價等工作。
第十條 縣審計局負責涉農資金整合管理使用情況作為審計和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蹤審計,資金投放精準,項目程序合規,資金使用合法,形成完整結論報脫貧辦備案;重點解決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一條 各行業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部門的項目申報、業務指導、項目管理、監管、結算、審計、報賬等工作,并牽頭負責整合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對本行業歸口整合項目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所在鎮(辦)、村負責轄區脫貧規劃的編制、項目申報、管理、檢查和驗收,對資金使用安全承擔責任。
第四章 整合程序
第十三條 財政、發改、扶貧等部門在牽頭編制年度整合方案時,根據上年度實際到位資金、預算年度上級提前下達資金及財政投入政策,測算涉農項目資金到位額度,在此基礎上匯總編制當年統籌整合資金計劃及額度。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根據縣年度脫貧攻堅計劃,對部門、鄉鎮、村申報實施項目,按輕重緩急原則,在預算年度統籌整合資金規模內優選項目,編制統籌整合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統籌整合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計劃,編制年度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報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六條 縣財政根據領導小組審定后的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將有關整合項目資金及時足額撥入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共管賬戶。
第十七條 為保證脫貧攻堅工作的圓滿完成,對未納入資金整合范圍的有關專項資金,在照顧全局的基礎上應重點支持脫貧攻堅有關工作。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統籌整合扶貧資金的使用應圍繞脫貧攻堅規劃要求,用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和貧困村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資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學、文化、醫療、衛生、社保等社會事業方面的支出,確保資金精準有效使用。按照陜西省脫貧攻堅指揮部辦公室印發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導引》(陜脫貧辦函〔2017〕55號為指導,規范資金使用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是資金直補到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可用于對貧困家庭的直接補助,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到戶。主要包括貧困家庭子女初高中畢業后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和“雨露計劃”培訓;貧困戶發展種養業和開辦小商店、小飯店、小旅館、小攤位、網店等小型三產服務業;貧困戶扶貧小額貸款貼息和產業發展保險等。
二是支持資產收益扶貧。根據財政部、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產業收益扶貧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52號)和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扶貧辦《陜西省資產收益扶貧模式試點工作指導意見》(陜財辦農〔2016〕122號)要求,財政支農資金可直接投資建設或參股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以及光伏、水電、鄉村旅游等項目,所形成的資產要折股量化給村集體和貧困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形成的資產只能折股給村集體和貧困戶。在資產收益分配上,脫貧攻堅期內主要以貧困戶為主,脫貧攻堅期結束后以村集體為主,具體分配比例和分配辦法由各鎮辦自定。
三是支持村集體經濟發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支持推進農村產權“三變”(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可作為村集體資金入股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和能人大戶領辦的經濟組織;支持發展貧困村互助資金組織,可作為村集體和貧困戶基礎互助金,支持村集體發展產業園建設。
四是支持金融扶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可用于設立產業發展基金(不含中央資金)、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可用于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和其它市場主體扶貧產業開發項目貼息,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五是支持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可用于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農村安全飲水配套設施、村級道路及村內道路等農村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統籌整合涉農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三)彌補企業虧損;(四)修建樓、堂、館、所、服務大廳、鎮(村)文化室、活動室等;(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九)企業擔保金;(十)其它與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條 整合資金實行行業管理制和部門報賬制。堅持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嚴格執行資金管理規定,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一條 堅持按項目進度撥付資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啟動資金可預付30%的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簽字(貧困村還要由駐村第一書記初核),送項目所在鎮(辦)、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簽字后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補助給農戶的資金經過村、鎮(辦)、縣項目主部門審核確認后,原則上通過“一卡通”發放到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鎮辦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履行監管職責,項目實施單位承擔項目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收到上級下達的財政涉農資金文件后,按照年初涉農方案實施的項目,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下達資金指標文件并撥付到共管賬戶,扶貧辦3日內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如為新增項目,要立即通知扶貧辦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項目實施計劃,經縣扶貧、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整合資金領導小組批準, 并下達項目計劃后,縣財政局再按計劃下達資金指標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資金自下達到項目鎮(辦)、主管部門15個工作日仍未執行的,由領導小組督辦;3個月仍未執行的,縣政府領導約談,縣政府進行督辦;6個月仍未執行的,由縣財政局統一收回,重新納入當年涉農資金整合范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實施單位如遇項目不能實施的,應積極主動向財政局匯報,及時調整項目安排。對隱瞞不報或不及時報送相關情況,給全縣脫貧攻堅考核帶來重大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各項目單位要加快資金支出進度,每年10月底,專項扶貧資金支出超過95%以上,涉農資金支出超過90%以上。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全面推行公示公開。堅持和完善項目公示公開制度,提高財政涉農資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各鎮辦、相關部門要將實施項目的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預期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在項目所在村委會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加強監督檢查??h扶貧、發改、監察、審計、財政及項目主管部門要將專項扶貧資金和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作為監管重點,開展經常性和專項性監督檢查。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要全程深度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資金安排使用情況要經貧困村第一書記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領導小組組織縣扶貧、發改、財政、審計、統計和項目主管部門,以脫貧成效為主要標準,對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嚴格責任追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嚴格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阻礙、干擾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
(二)隨意調整規劃項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資概(預)算的;
(四)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揮霍浪費和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六)違反項目實施、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
(七)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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