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中、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國家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的執行;制訂并組織實施縣級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向縣長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和縣級機關有關部門、鎮(辦)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鎮(辦)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扶貧開發政策執行、資金和項目的管理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縣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縣級駐外非經營性辦事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在寧企事業單位及中央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黨政領導干部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全縣重點建設項目的稽查;履行縣屬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對縣屬國有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十)開展全縣審計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縣審計領域信息技術應用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縣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系,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