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由寧強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刑事庭員額法官組成三人合議庭,歷時六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因該案涉案人數較多,寧強法院為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被告人羈押所在漢中市南鄭區、漢臺區、寧強縣看守所分別進行公開宣判,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接觸,并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
寧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祥文、李道明、柯希龍等人視犯罪情節不同,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國境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窩藏包庇罪、窩藏罪、妨害作證罪、敲詐勒索罪。法庭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所具有的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