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規〔2022〕002-縣政辦002
寧政辦發〔2022〕15號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縣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機構,市縣雙管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縣級儲備糧油管理,有效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糧油供應,有效維護全縣糧油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根據中省市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相關規定,本著嚴格制度、嚴格責任、嚴格管理以及儲得實、調得動、用得上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現將制定的《寧強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隨文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2日
寧強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政府糧食宏觀調控能力,加強規范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有效維護全縣糧油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參照中省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油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油查的清、儲得實、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五條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備動用權屬歸縣人民政府所有,未經縣人民政府書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第六條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縣級政府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本辦法及相關國家標準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加強縣級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確保縣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和安排縣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保管和輪換費用補貼,并對縣級儲備糧油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發行寧強縣支行負責安排和發放縣級儲備糧油采購貸款,并按相關規定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二章縣級儲備糧油規模布局和承儲
第七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備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和農發行寧強縣支行,根據省市有關縣級儲備糧油儲備政策要求和縣級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縣級儲備糧油由倉容設施完好、功能齊全的縣屬國有糧食儲備企業承儲。
第三章縣級儲備糧油的采購
第九條 縣級儲備糧的采購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進行。也可經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協商一致后,根據市場形勢委托承儲企業組織采購。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完善建立縣級儲備糧食購銷管理相關制度,并抓好貫徹執行。全面落實政策性儲備糧油購銷“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要求。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小麥、稻谷質量標準均為國標三等及以上,食用油質量標準為國標四級及以上菜籽油,且為當年的新糧油。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油入庫完成后,儲備糧承儲企業應書面報請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聯合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進行驗收并最終核定入庫成本。通過招標方式采購的入庫成本為標底價加招標費等相關合理費用;委托承儲企業組織采購的入庫成本由縣財政局最終審核確定。縣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四章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十二條縣級儲備糧油管理堅持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不得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承儲企業應嚴格按照下達的儲備糧油任務計劃及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儲備糧油任務,落實儲糧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做好防火、防盜、防蟲害、防霉腐、防污損等工作,確保縣級儲備儲藏安全。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及國家的有關標準、技術規范,保證入庫糧油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縣級儲備糧油實行“一符三專四落實”制度,即賬實相符;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落實。承儲企業要建立完善應用好智能化電子監測糧(油)情系統平臺,達到“來源可查詢,去向可追蹤”的糧食質量安全追溯機制要求,加強儲備糧油保防工作,確保縣級儲備糧油質優量實、儲存安全。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二)擅自串換儲備品種和變更儲存地點;
(三)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油陳化、發霉變質;
(四)將縣級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五)以縣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五章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及費用補貼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輪換主要通過國家相關糧油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邀標競價銷售方式進行。儲備糧食購銷具體工作按照縣級儲備糧食購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對將要到期的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工作,由承儲企業提前三個月向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請輪換,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以書面形式批復通知承儲企業,同時報備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儲備糧油輪換批復通知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 為了保證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承儲企業在輪換過程中,堅持等量替換原則,正常情況下輪空期不得超過四個月;遇特殊情況時,承儲企業應事先報告有關情況,經批準后糧油輪換入庫可適當延期,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隨意延期。
第十八條縣級儲備糧油的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制。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協同縣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共同核定,并根據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儲備糧油貸款利息據實結算。由縣財政局核定后按季(或半年)足額撥付到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專用賬戶,然后再將補貼費用及時撥付到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
第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形成的價差盈余上繳縣財政專戶管理,用于增加改善儲備糧油安全儲存管理設施或彌補輪換價差虧損,輪換形成的價差虧損除專戶資金彌補外,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統籌安排解決。經由縣政府批準同意為平抑市場糧價、救災救濟需動用或拋售縣級儲備糧油的,所發生的差價損失由縣財政解決。
第六章縣級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的意見:
(一)全縣或部分區域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糧油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縣政府決定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時,由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商同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提出動用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若發生價差損失,還應明確彌補資金來源。
第二十二條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通知承儲企業實施。縣級儲備糧出庫后回籠資金應及時歸還農發行寧強縣支行貸款。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定期(按季)或不定期對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狀況;
(二)了解縣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油管理有關文件、賬表、憑證等資料;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申請縣級儲備糧油貸款的承儲企業,農發行寧強縣支行同時要實施糧油庫存監管。采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一)實行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作為糧油庫存日常監管的主要形式。農發行寧強縣支行通過遠程視頻監控等電子系統進行日常監管,并在發現庫存異常等重大事項時,及時進行實地核實。
(二)實行定期現場核查監管。貸款企業應配合農發行寧強縣支行定期現場核查監管,檢查頻次為每季度至少進行檢查一次,監管范圍為貸款企業所有權屬的全部糧油庫存,農發行寧強縣支行定期以貸款企業的會計、統計、保管賬務數據為依據,對實際糧油庫存進行核對,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五條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七條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對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八條 農發行寧強縣支行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油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接受農發行寧強縣支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并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油的監管工作,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縣級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及時通報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等有關部門。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糧食流通管理和監督職責,貪污、截留、挪用、克扣縣級儲備糧油費用補貼,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作出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資格;對企業主要領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發現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在縣級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以陳頂新的;
(四)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油儲存地點和倉(罐)號的;
(五)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或者因管理不善影響糧油應急指令執行的;
(六)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情況的;
(七)不按規定要求進行輪換或者實施輪換不力,造成縣級儲備糧油陳化、霉變、空(虧)庫的;
(八)未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九)將縣級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
(十)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十一)擠占、挪用、截留縣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
(十二)不按規定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油質量管理制度、質量檢驗制度、質量管理檔案和質量安全追溯等業務管理制度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涉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寧強縣支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十四)以縣級儲備糧油進行抵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十五)其他違反縣級儲備糧油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承儲企業在縣級儲備糧油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環節的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油,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縣級儲備糧油管理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未盡事宜參照中、省、市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