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規〔2020〕003—縣政辦002
寧政辦發〔2020〕19號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寧強縣扶貧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寧強縣扶貧資產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3日
寧強縣扶貧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和規范扶貧資產管理,突出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防止扶貧資產流失,確保扶貧資產持續發揮效益,切實維護扶貧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權益,鞏固脫貧成果,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為我縣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奠定堅實基礎,根據《陜西省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和市政府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扶貧資金及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各類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簡稱扶貧資產)。扶貧資產管理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規范、效益明顯、管理到位的扶貧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標準。
第二章 扶貧資產管理范圍
第三條 自2016年以來使用各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涉農整合資金、行業專項扶貧資金、金融扶貧資金、蘇陜扶貧協作用于脫貧攻堅的資金、社會扶貧資金等投入所形成的資產(包括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納入管理范圍。
第四條 扶貧資產分為經營性扶貧資產、公益性扶貧資產和到戶類扶貧資產。
經營性扶貧資產是指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固定資產,包括開展資產收益扶貧中形成的權益性資產等,主要有農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游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股權類資產。
公益性扶貧資產是指不直接服務于生產、經營過程的各種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
到戶類扶貧資產主要為支持貧困戶生產發展所購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三章 扶貧資產管理主體
第五條 縣級層面管理主體。扶貧辦統籌協調指導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經營性扶貧資產后續管理、清產核資、效益發揮等方面的監督指導工作;縣財政局負責監督指導扶貧資產財務核算登記入賬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為符合條件的扶貧資產發放不動產登記證書;縣審計局負責扶貧資產審計監督工作;縣發改局、縣水利局、縣交運局、縣教體局、縣林業局、縣文旅局、縣衛健局、縣經貿局、縣食用菌中心、縣供電分公司等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公益性扶貧資產后續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
第六條 鎮辦層面管理主體。各鎮(辦)是本轄區內扶貧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扶貧資產后續管理、效益發揮、收益分配、登記入賬、運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級層面管理主體。村“兩委”負責本村扶貧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定專人管理,逐一登記造冊入賬。公益性扶貧資產,要定期保養維護,確保正常運行;經營性扶貧資產,采取承包、租賃、入股等形式經營的,要與經營主體簽訂協議,建立管護制度,明確日常管護責任。村集體經營的,要建立管護制度,明確日常管護責任。
第四章 扶貧資產產權確定
第八條 資產計價。對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原則上按照審計報告的審定金額為入賬依據。通過“四議兩公開”簡易程序實施的項目,按照扶貧項目實際投入為入賬依據,作為記賬憑證入賬。
第九條 資產確權。依據《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陜西省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政策規定,對扶貧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進行確認。投入到戶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確定到項目戶;投入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到村扶貧項目,按照規定辦理財產物資移交手續,所有權確權到村集體;跨村投入項目形成的資產屬于村集體所有,要按股份確權到相關村集體。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鎮(辦)組織實施形成的扶貧資產,按照貧困程度和相對集中原則,能夠分割確權的,確權到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分割確權的統一由鎮(辦)登記管理(部門實施的移交鎮辦),但應折股量化到村,以村為單位享受權益。
發改、教育、衛健、民政等領域扶貧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產權歸屬國有資產,各行業主管部門為資產管理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將產權移交到鎮村的,鎮村則為資產所有單位。
第五章 扶貧資產登記程序
第十條 在確定權屬基礎上,按照“應納盡納”原則,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進行分類分項登記造冊,明確每項扶貧資產的身份信息。按照資產登記有關規定登記扶貧資產,主要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等信息。對到戶類扶貧資金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要建立專門臺賬,明確扶貧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項目管理臺帳。各村原則上當年的項目要在當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貧項目管理臺帳,將建成的項目管理臺帳報送鎮(辦)進行匯總,形成鎮(辦)項目管理臺帳,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后,報縣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立資產管理臺帳。建立縣、鎮、村三級扶貧資產管理臺帳,項目竣工決算、驗收合格后,各村原則上當年的項目要在當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貧資產管理子臺帳,由各鎮(辦)建立扶貧資產管理分臺帳,同時報送縣農業農村局,由縣農業農村局建立扶貧資產管理總臺帳。縣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項目下達計劃及驗收、報賬、移交情況分別建立年度扶貧資產管理分臺帳;各鎮(辦)、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不同方式對資產管理臺帳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做好登記入賬。項目完成驗收及資金撥付后,依托村財鎮管工作機制,各鎮(辦)在10日內組織收集資產入賬登記的資料,主要包括:扶貧項目批復、項目實施合同或協議、項目決算審計、項目資產移交文書等,鎮(辦)根據形成扶貧資產的類別,及時登記入賬,完善記賬憑證,登記總賬與明細賬。
第十四條 移交入賬憑證。鎮(辦)在完成登記入賬工作后,將記賬憑證復印一份給扶貧資產所在村存檔。
第十五條 明確登記主體。縣脫(扶)貧辦下達項目計劃實施完成后,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項目形成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資產登記管理,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將資產移交給鎮(辦)的,則由鎮(辦)負責在村財鎮管系統進行登記入賬管理;由鎮(辦)實施的項目形成的資產,鎮(辦)負責落實在村財鎮管系統進行登記入賬管理。
跨鎮(辦)實施項目形成資產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入賬;跨村實施項目形成資產由各鎮(辦)負責登記入賬,產權、收益均應折股量化到村。
第六章 扶貧資產登記處置
第十六條 資產處置的情形。扶貧資產發生自然災害(如水災、風災、雪災等)、意外事故(如火災和爆炸等)、因發展規劃需要處置、損耗、報廢等方面情形的可進行扶貧資產處置。因人為因素造成資產損毀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 資產處置的程序。各鎮(辦)每年4月底前組織對扶貧資產運營狀況進行清查,并對上年度資產收益進行清算。建立村級扶貧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處置程序和方式,村級扶貧資產處置前進行評估,召開有貧困戶代表參加的村民代表大會,征求群眾意見,由村“兩委”研究后提出申請,報鎮(辦)進行初審,鎮(辦)聘請第三方對扶貧資產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束后要分類向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辦理資產核銷登記,完善相關的財務手續,并報縣扶貧辦備案,同時建立扶貧資產核銷登記臺賬。
第十八條 資產處置需提供的材料。村級申請報告、鎮(辦)初審報告、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意見、第三方評估報告、損毀前后照片等。
第十九條 資產處置收入的處理。扶貧資產處置的收入原則上歸資產所有權單位所有,資產所有權單位不再繼續使用的,應收歸縣級財政,并按扶貧項目管理程序,統籌用于其他扶貧項目。
扶貧資產清查、評估、處置資金使用情況,要通過網站、公開欄等方式進行公告公示。
第七章 扶貧資產后續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條 凡經營性扶貧資產和公益性扶貧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扶貧資產的所有權性質。
第二十一條 扶貧項目驗收移交后,受益村要及時發揮效益,經營性扶貧資產不得閑置。扶貧資產交付后,一般要在1個月內發揮效益。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產權歸屬村集體所有的要全部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平臺,數據資料由鎮(辦)管理維護;產權歸屬到戶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集體要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管理經營,也可采取承包、租賃、委托等形式交由其他經營主體經營,要簽署經營協議,建立經營風險防控機制,規范入股分紅方式,盡量將股權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資產,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及股權的退出和處置方式等,確保資產保值增值,長期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條 對公益性扶貧資產,納入農村基礎設施管護范圍,推進物業化管理,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可通過開發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到戶扶貧資產,由貧困戶自行確定自主經營或委托經營。專業性較強的扶貧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進行管護。扶貧資產管護費用優先從經營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轉讓和處置扶貧資產。確需轉讓和處置的,由所在村提出申請,經鎮(辦)初審,聘請第三方評估(評估結果須在本區域內網站、公開欄等予以公示),經縣直相關部門審核,結果報縣扶貧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貧資產損毀的,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出具鑒定意見,并參照國有資產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予以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資產損毀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項目損毀工程,其修復資金原則上由各鎮村自行解決,縣級視具體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八章 扶貧資產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到戶經營性資產收益歸受益戶所有,到村經營性資產收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經營性資產通過承包、租賃、入股、三變、資產收益等方式與新型經營主體合作的,原則上經營性資產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貧資金投入的5%,投資收益的30%用于壯大村集體經濟,70%用于貧困戶分紅。資產收益實行差異化分配,堅持按勞分配與按貧分配相結合,脫貧攻堅期結束后由全體村民共享。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實行“先歸集體后分配”方式,經營性資產收益大部分用于貧困戶受益(脫貧攻堅期內),主要用于開發農村保潔、保綠、治安、護路、護林、護水等公益性崗位,針對貧困人口中無勞動能力、殘疾、大病等困難群體可適當進行分紅受益,剩余收益用于貧困村公益性事業建設和擴大再生產,不得用于發放村干部工資報酬等非生產性支出。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收益要按照“村財鎮管”的要求及時上繳入賬。經營性資產收益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分配”,當年要發揮效益,因生產周期長、自然災害突發、市場行情不景氣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九條 各村要制定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須經村“兩委”研究,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公示無異議后,經鎮(辦)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縣扶貧辦備案。扶貧資產收益到村集體賬戶后,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實,并報縣扶貧辦備案。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寧強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條 扶貧資產管理、收益及分配情況要實行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各鎮(辦)要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保障資產安全和效益發揮,縣審計局根據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鎮村、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在扶貧資產管理中履職不力、指導監管不到位出現以下情況的,由縣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揮霍浪費、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扶貧資產及收益的;
(二)非法改變扶貧資產所有權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扶貧資產登記或者資產評估造成扶貧資產損失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或低價處理扶貧資產的;
(五)因不作為或不當作為造成扶貧資產損失的;
(六)其他造成扶貧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農業農村局每年底會同扶貧、財政等相關部門做好扶貧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總結管理經驗,及時解決當年扶貧資產管理問題。
第十章 激勵機制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將對扶貧資產后續管理好、效益發揮好、項目管理好的鎮(辦),在下一年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并在資金規模上予以傾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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