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規(guī)〔2020〕004—縣政辦003
寧政辦發(fā)〔2020〕28號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寧強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事業(yè)單位,市縣雙管單位:
《寧強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2020年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寧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7日
寧強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和鄉(xiāng)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成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集體成員界定、股權設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代表集體對屬于本集體所有的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法開展集體資產經營與管理、集體資源開發(fā)與利用、農業(yè)生產發(fā)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經濟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村民委員會不再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村集體資產職能。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監(jiān)督權等權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私分、平調、截留、挪用村集體資產。
第五條資產管理實行行業(yè)管理負責制和資產所有人具體負責制。縣農業(yè)農村局負責全縣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內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協(xié)調、服務和監(jiān)督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負責村級資產的保管、經營、使用、收益分配、維修維護等工作。
行業(yè)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監(jiān)督、指導、服務,按照“誰建設、誰組織、誰所有、誰落實”的原則,村組道路及道路設施、橋梁、安保設施由縣交運局負責,人飲設施、水電站、水庫、山塘、河堤、渠道等由縣水利局負責,幸福院及其設施由縣民政局負責,光伏電站由縣發(fā)改局負責,農村電商平臺設施由縣經貿局負責,產業(yè)配套設施由縣農業(yè)農村局負責,產業(yè)基地由其產業(yè)主管的部門負責,農村體育設施由縣教體局負責,旅游及文化設施由縣文旅局負責,農村醫(yī)療設施由縣衛(wèi)健局負責,農村環(huán)保設施由漢中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寧強分局負責。
縣監(jiān)察委、財政、國土、林業(yè)、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二章 資產范圍
第六條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guī)定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
(二)通過公共積累、投資投勞形成的建筑物、機械設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樹、電力設施、水利設施、鄉(xiāng)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其他公益設施;
(三)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投資投勞形成的公益設施中,村集體占有的資產份額;
(四)村集體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yè)資產,以及在聯(lián)營、股份、股份合作、合資、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和相應的增值資產;
(五)村集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和債權;
(六)村集體接受資助、捐贈和國家補助、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
(七)村集體依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其他無形資產;
(八)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一事一議”獎補資金、村集體經濟發(fā)展項目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
(九)各級行業(yè)部門或政府組織實施的單獨到村項目經驗收、決算、審計后移交給村集體的凈資產(未審計的項目村集體有權拒絕接收,未移交的項目不納入村集體資產,項目債務不得轉嫁給村集體);
(十)其他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資產。
第三章 資產經營
第七條村集體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聯(lián)營、投資入股、股份合作、合資、委托經營等方式經營。
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由村集體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jiān)管機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九條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或者租賃合同,合理確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租賃集體資產的,村集體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經濟擔保。
禁止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違反規(guī)定程序,利用職權壓價發(fā)包或者低價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十條村集體以聯(lián)營、投資入股、股份合作、合資、委托經營等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應當進行清算核資,并與合作方簽訂經營合同,明確資產份額,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一)以招標方式發(fā)包、出租集體資產的;
(二)以聯(lián)營、投資入股、股份合作、合資、委托經營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
(三)拍賣、轉讓集體資產的;
(四)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設的;
(五)以集體資產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十二條村集體資產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農村集體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村集體依法產生有村民代表、民主理財小組參加的集體資產清查評估工作小組,在鎮(zhèn)政府指導下開展資產清查評估工作。資產評估的結果應當經村集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理開發(fā)利用,不得非法處分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村集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村集體在保證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可以委托財政所或第三方代理會計業(yè)務。村集體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應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村集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應當將集體資產、債權債務、項目資金、惠民補貼發(fā)放、土地征收征用補償等信息上墻公示,并通過印發(fā)到戶、召開會議、運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進行公開,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jiān)督。
村集體應在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按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終公布經營管理、債權債務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發(fā)生重大財務事項的,應當自重大財務事項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村集體應當按照章程規(guī)定,從當年的凈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公益金后,按成員所持股份或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公積金主要用于村集體發(fā)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第十八條 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村集體取得的貨幣資金,一律由村財務人員及時解繳到村集體資金專戶,嚴禁坐支、挪用和拖繳。
第十九條村集體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鎮(zhèn)辦財政所應分村確定備用金數額,報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日常開支用備用金支付,及時報賬,補充備用金;單筆開支超過備用金數額的辦理轉賬支付。
第二十條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對已入賬的應收款項,要清理核實確認,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制定回收計劃和措施,確屬無頭呆賬,按民主議事程序和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妥善處理;對未入賬的應收款項,尤其是資產處置未兌現收入的,要全面清理,組織兌現;對暫時無力兌現的,要簽訂兌現協(xié)議,并納入賬內管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借出資金的管理。對村集體管理人員因出差等臨時借款,要及時辦理報賬手續(xù);對村集體成員因特別原因需要借款的,應當根據借款額度,嚴格按照集體審批或提交成員會議由成員代表會議研究決定等程序執(zhí)行;嚴禁向本集體以外單位和個人借款。
第二十二條 加強存貨管理。村集體統(tǒng)一經營生產的產品(包括林木產品)和購入、撥入、捐贈的生產資料、建筑材料等,應當先驗收入庫,確定專人保管,建立健全存貨收、發(fā)、存手續(xù),加強庫存盤點和會計核算,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yè)基本建設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固定資產管理臺帳,及時準確登記核算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詳細記載固定資產名稱、規(guī)格、附屬設備(設施)、數量、購置(興建)日期、原始價值、存放地點或坐落、運營狀況、管護人員等。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固定資產購建與維修,農田水利道路等公益事業(yè)建設等),應當遵循“量力而行、效益優(yōu)先、科學預算、民主決策”的原則,并嚴格履行“一事一議”程序。
第二十六條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支出的管理。鎮(zhèn)辦財政所在預付固定資產投資款項時,應當嚴格把關,除做到票據規(guī)范、手續(xù)齊全外,還應當提供按規(guī)定程序經村兩委、民主理財小組或村民(村民代表)簽字的固定資產投資方案、承建(購)合同等附件,且預付工程款不得超過總工程款的50%;工程完工,要及時結算,并要提供驗收報告、決算報告等附件。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須建立固定資產折舊、維修、管理等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維護,落實管理管護責任人。集體經營性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使用年限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的,集體年收益不得低于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經營性資產折舊計入經營成本。
第二十八條 資源性資產是指法律規(guī)定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
第二十九條 村集體應當對集體資源性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科學評估,掌握資源狀況,切實做好集體資源的產權界定、糾紛處理、經營合同收集等基礎工作,明確集體資源性資產權屬。
第三十條 村集體應當建立資源性資產管理臺帳,詳細記載其名稱、坐落、四至、面積、產品存量、評估價值、經營形式、經營期限、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合同(協(xié)議)簽訂及兌現情況等,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管,準確反映資源性資產運營情況。
對尚未開發(fā)利用的資源性資產,要明確管護責任,同時要積極謀劃,通過發(fā)布開發(fā)信息、招商引資、項目支持等多種途徑,依法開發(fā)利用,壯大集體經濟。
第三十一條加強征地(包括占用,下同)補償費的管理。征用村組集體土地(包括農戶承包地)補償費(包括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當全額存入鎮(zhèn)辦財政所資金專戶。
鎮(zhèn)辦財政所應當分村設置“專項應付款-—征地補償費”會計科目核算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屬于農戶承包地征地補償費,由村編制發(fā)放花名冊,按規(guī)定程序公示后,再按“村財鎮(zhèn)管”報賬程序,實行“一卡式”發(fā)放;屬于村(組)集體的征地補償費,實行村(組)財鎮(zhèn)代管;結余資金屬于村(組)集體征地補償費,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并嚴格實行??顚S?,用于村內公益事業(yè)建設。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資源性資產處置收入和分配的管理。對處置收入按年度收取的,可以列入當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應當按處置年限或生產周期分攤到每個收益年度。
第五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三十三條村集體資產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縣級及以上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縣級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人員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轄區(qū)內的村集體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事項應當包括:
(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
(二)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集體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積金、公益金等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非生產性支出;
(七)村集體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八)各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村集體發(fā)展項目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九)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指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村集體應當及時整改審計發(fā)現的問題。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村集體進行整改。
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村集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村集體的理事、監(jiān)事、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由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
(二)低價處置、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資產登記、資產評估、建立財務會計及其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行使經營管理職責時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
(五)向有關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六)財務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guī)定移交財務會計資料、財務印章的;
(七)多頭開戶的;
(八)其他損害村集體利益的行為。
村集體的理事、監(jiān)事、管理人員有前款情形的,縣級以上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還可以向村集體提出對直接責任人員暫停職務或者予以罷免的建議。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害農村集體資產;
(二)強制村集體捐助;
(三)向村集體攤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村行政建制合并后,原村集體未合并的,適用本辦法。
鎮(zhèn)辦集體資產、組集體資產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街道辦事處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鎮(zhèn)人民政府職能。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縣農業(yè)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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